“为什么只确认违法不做撤销?!”法院:通通撤销

智勇评社会 2023-05-02 13:24:03

■【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街道办和区政府作为一线的基层单位和强拆的行政机关,往往在征地拆迁中有着极大的能量。

但法律有好生之德,司法途径便是此类案件解决的不二法门。

湖北武汉的沈某某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街道办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同年9月区政府确认《决定》违法,但未对其进行撤销。

“这其实是他们埋的一个坑。”遂沈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最终,该案件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和殷浩两位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撤销了街道办做出的《决定》和区政府的《复议决定》。

案件事实:

湖北武汉A村的村民沈某,其家庭户以其父沈侠为代表在该村承包农村土地,2017年其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此地处新建了涉案房屋。因地区规划需要,新建的房屋被纳入征拆范围。拆房之前,街道办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了登记,也与沈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但未能达成共识。

2022年7月12日,街道办对沈某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收到后,沈某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听取街道办的意见和查询相关证据后,9月15日,区政府作出批复,认为街道办作出的《决定》违法。

面对区政府的答复,沈某隐隐感觉哪里有不对劲,经其咨询律师后得知区政府不仅应确认违法,还应撤销街道办下发的决定书。于是沈某某便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和殷浩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很快找到突破口,认为街道办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 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也应该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上述两个诉请。

诉讼过程:

街道办认为:《复议决定书》已经对街道办的行政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消灭行政处分的效力,使其免受行政处分效力的影响。本案中,区政府已经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应当予以驳回起诉。原告的违法新建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且已经过区自然资源局确认。

区政府认为:本单位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遂请求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经武汉市A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必须目的正当,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常态化进行,不应该将其作为推进拆迁工作的手段。本案中,街道办在与沈某沟通协商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行为的性质是为了配合征收部门拆迁,违反了行政目的的正当性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提出的正当程序是指什么?

所谓正当程序,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等。同时,行政行为不得为“某人”“某项目”服务。例如,本案中法院不允许街道办在常态化检查中不管不顾,而一到拆迁时间就“积极工作”。

因此,一定要切记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先向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类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寻求快捷、高效、专业的法律解答。(在明律师咨询热线电话:010-52831999 )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0 阅读:12
智勇评社会

智勇评社会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