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重述·破晓擒贼:正确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徐剑看事 2024-10-01 03:23:24

2024年9月2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的“破晓擒贼”节目,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如:被擒之贼竟然认不出40多万元手表的价值等。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基础知识,相关司法机关能否正确理解,还需从盗贼深夜砸门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破晓擒贼

一、“破晓擒贼”概说

2024年6月12日凌晨,广元市利州区某典当行的负责人杨女士接到了物业的保安电话称,典当行的玻璃大门被砸烂了。杨女士与警方几乎同时赶到典当行。监控录像显示,一黑衣男子2:12分砸门,2:16分离开了典当行;经清点,典当行被盗黄金70多克,一只价值40多万元手表。

凌晨4:00时,利州区某商圈市场黄金首饰店的冯女士接到自动预警系统打来的电话,首饰店有非法闯入。监控录像显示,一黑衣男子砸坏三个柜台,并取走黄金饰品;经清点,首饰店被盗黄金饰品约有60多件。

典当行和黄金首饰店内的黑衣男子体态等特征相同,利州警方立即并案侦查。黄金首饰店的监控显示,黑衣男子与骑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同时出现在现场;经视频追踪,利州警方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戎某、李某和张某已登上了Z507次列车。

经排查,利州警方在餐车内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经搜查,警方依法扣押69件黄金首饰、1枚钻戒和70余克黄金。但价值40多万元的手表却下落不明。认为不值钱,犯罪嫌疑人没有将放在共享单车头盔里的手表带走;最终,警方在共享单车车筐里找到了手表。

“破晓擒贼”概说

经依法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0余万元。有人可能要问,黄金首饰店为何不能准确说出被盗首饰的数量、认为不值钱手表的价值又怎样认定?前者涉及黄金市场经营主体,后者涉及犯罪认定应坚持主客相统一的法律适用。

二、《金银管理条例》被废止的原因

这里所说的《金银管理条例》被废止,并不是指法律效力的废止,而是事实上的不适用。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前述条例仍现行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中,黄金交易是合法行为,如:贷款可以用黄金作抵押。

国家之所以制定《金银管理条例》。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政府间的结算使用了特别提款权(SDR)。但从实质分析,黄金仍是国家实力象征之一,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60多个会员国将黄金存放于美联储银行地下金库。2011年1月,国务院修改后《金银管理条例》对黄金的管制仍没有变化。

在国内市场上,黄金脱离国家专营,市场经济主体便有机会利用,如:在某银行质押的黄金竟然是假的等。一般人对黄金的纯度并没有专业知识,不少人经营黄金发了“横财”。国内市场一直有开放黄金市场的呼声,《金银管理条例》尽管有效,但还是开放了黄金市场。

在国际市场上,黄金储备有助于增强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性;不少西方国家,或者势力以推动他国黄金民间化为己任。尽管西方国家将美元“武器化”,但在相关利益方推动下,相关部门仍开放黄金市场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在本文看来,《金银管理条例》既然现行有效,《刑法》还有专门罪名针对金银的出口,黄金市场化应特别慎重。例如:美国倘若不是黄金储备最多的国家,多数国家还选择美元作为结算工具吗?据此,《金银管理条例》可以评价为国家金融安全的一扇大门,如:多数发达国家的黄金储备较高。

三、正确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其表述尽管简单,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其内涵极为丰富,如:犯罪分子服刑退赔是否影响减刑、假释也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联系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适用故意犯罪,也适用过失犯罪。在本文看来,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其主要内容包括主客观相统一、法律之不知与错误: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对象有明确认识,否则,司法机关应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其他认定。例如:行为甲在人迹罕至的深山打猎,误将乙作为动物射杀,甲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再如:行为丙在狩猎区打猎,误将偷猎者丁作为动物射杀,丙的行为可能是意外事件。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同一构成要件的犯罪也有重要作用。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法律之不知,司法机关不应认定为犯罪,或者减轻处罚。例如:A未经用人单位上岗培训进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因A对安全生产的法律不知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例如:B以盗窃肉猪为目标,结果盗窃了共同饲养的种猪,对B应以肉猪计算价值;“破晓擒贼”中的行为人认不出40多万元手表,司法机关应以普通物品计算盗窃价值。

正确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适用犯罪的构成,还适用刑罚的执行,前者如:行为人主动恢复侵权状态,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不认为是犯罪。但是,目前刑罚执行却错误地理解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司法解释,或者学者认为,减刑,或者假释与退赔可以挂钩。有人可能要问,退赔与减刑、假释究竟应否有实质联系?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条件,其描述为:“……,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人将确有悔改表现理解认罪伏法,或者退赔;前述具体减刑情形用了逗号,根据文义解释,服刑人具备之一即可以减刑。

正常解读《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同样能得出与上述相同的结论。有人可能要问,法律等语言上的理解又被谁砸了门?有适当的话题,今日说法重述再予以分析、讨论。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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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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