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发文应讲究必要性!某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这篇通知很值得思考

曼香课程 2024-08-30 15:06:57

【原文】

这是某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所发的通知,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剖析】这张图片是某某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制发的一篇通知。全文行文对象明确,事项单一,篇幅不长,但仔细揣摩便可发现存在的问题颇为显豁,带给我们深切的思考。

一、发文数量过多,未能有效控制。公文法规中明确规定,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不可逢事必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要做到量度适中,有效控制发文数量。我们抛开本文发文的必要性不谈,仅从其发文字号和成文日期的比对中即可看出,这篇通知是2022年3月2日制发的,然而其发文字号中的发文顺序号是第12421号,着实令人惊叹不已,甚至难以置信。试想,从当年1月1日至3月2日,满打满算为61天,也就是说该委员会在61天内制发了12421份文件,平均每天发文数量为203.6份,简直创公文行文之最,堪称公文写作领域具有开先河,是无与伦比的文牍主义“王中王”。同时也可充分证明发文单位“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确名副其实,真正将自身的“创新”职能发挥到了极致。

二、标题拟制不够完整。按照公文法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3个要素组成,不能缺漏。但本文标题只有事由和文种,因此是不完整的,应予弥补。

三、个别用语不够严谨。诸如正文开头部分用以作为行文依据的两个文件的书名号之间不宜使用顿号,应当删掉;“资助金额800.00万元”一语中小数点之后的两个“0”亦应删去,因为其不符合公文中数字表达规范要求;还有“及时报告研发进展”一句语意不通,应当改为“及时报告研发进展情况”或者“及时报告研发进度”。

四、格式设置不够规范。比如发文字号中的发文机关代字显得过于繁杂,未能起到代字的作用,应当加以浓缩,可改为“某科创计”;主送单位使用宋体字不规范,应当使用3号仿宋体字并且与正文之间不应空行;成文日期的“3月02日”应改为“3月2日”,印章的下弧需做到与成文日期的下边缘相切。

0 阅读:374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48

用户10xxx48

2
2024-08-30 17:48

麻痹的,一个公文又不是涉密,干啥屏蔽城市名?

曼香课程

曼香课程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