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复仇是否正当,古人也曾纠结
撰文|黄大拿&编辑|王心
引文:二十一世纪了,中国人需要从《水浒》中走出来,但围绕当下一些案例,又不能不承认,“报仇”等于“讨债”的观念还有很大市场。
备受关注的陕西汉中“复仇杀人案”于2019年1月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下午5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一个理性的评论者,对此应该说些什么?这是一个难题。
其实古人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样纠结过……
一
复仇这事儿,古人怎么看?
复仇,在中国的语境中,它指个人绕过官方提供的制度渠道,自行与仇敌了断的一种方式。这是中国自古流传下来的习惯之一,在儒家经典中还被赋予了庄严而神圣的意义。
《礼记》中记载,子贡曾经问孔子,有杀父母之仇怎么办?孔子回答说:与仇人不能生活在世界上,应该辞掉官职专门进行复仇活动,并应睡草席枕木头,以坚定复仇的意志;复仇用的兵器应该经常带在身边,这样遇到仇人时,便用不着回去取,可以直接冲上去报仇。
儒家经典所论述的肯定复仇的思想和各种规定,对后代有着很大的影响。直到现代,在许多中国人的心目中,“有仇不报,枉为人也”,复仇仍然是一种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行为。中国人喜欢把“报仇”和“讨债”连在一起使用,就是表明一个人的“报仇”应该像“讨债”那样自然,是其天然权利。
民间私下的斗杀毕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挑战,所以,在经过初期的公开允许阶段之后,官方的法律又不得不对复仇行为进行限制,乃至禁止。据学者对中国刑法史的研究,唐朝以后,民间私下的复仇行为已经为法律所不允许了。
但众所周知,探究中国社会的实质是不能只看摆在桌面上的东西的,关于“复仇”,只要古中国还是个礼法社会,就注定无法靠一纸条文,把“仇当快意报应尽”的传统观念从人的大脑中连根拔除。
更何况,即使是立法禁止私下复仇,官方仍然为这种行为在制度上开了个小小的“后门”,比如同为杀人,一个人泄愤杀人,和这个人因家仇而杀人,在法律上的定罪就是有轻重之别的。
《水浒》中有不少复仇的故事,鲜明地反映了古人的态度。
梁山英雄生活在宋代,传唱水浒英雄业绩的说书人多半在元朝,写定《水浒》一书的作者是明朝人施耐庵,按照学者的界定,在这些人士生活的朝代,私下复仇肯定为法律所不容。
然而我们透过《水浒》书中那种达到极致的“杀戮美学”,却分明看到,传唱英雄业绩的人们,都是认同甚至赞许英雄们“仇当快意报应尽”的。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对社会的影响堪称巨大。
首先是助长了一个社会的“戾气”,冤冤相报,腥风血雨,将儒家精心构造的温情脉脉的氛围破坏殆尽。
其次是让那些内心暴戾而虚弱的人滋生了一种虚幻的正义感。从犯罪心理学观察,不少人在大举屠戮的时候,本来是内心虚弱的,但因为社会平素对他们将要实施的类似行为很少否定,相反还常常认同甚至赞美,于是他们也仿佛找到了屠戮的合理性,不讲理的蛮横杀戮仿佛成了最符合正义的行动。
如果要问那些滥杀无辜的梁山好汉,他们肯定无一承认自己是在报私仇,而都会言之凿凿地声称自己是在“替天行道”。无他,杀戮太多,虚幻的正义感日益膨胀也。
武松在鸳鸯楼一气杀了那么多人,蘸着血在白粉壁上大写下八字道:“杀人者,打虎武松也。”金圣叹对其中的“者”和“也”字大加称赞,说“何等用得好!”
而黄大拿只从字里看见杀人者胸中冲撞的激情。
二
中国人需要从《水浒》中走出来!
《水浒》为什么歌颂仇杀?
这与作者身份和其设定的读者群有很大关系。
《水浒》的作者让后世学者下了那么大功夫进行考证,证明其本人在当时社会实为边缘人角色,他写这么一部大书,宣扬的自然也是边缘人的观念。所以《水浒》中的多数英雄人物其实都应该归入“游民”。
游民的理想人格是什么?有兴趣者可以看看王学泰先生的专著。黄大拿这里只谈一点,这就是“洒脱”。
洒脱的意思就是拒绝任何观念和事务的牵绊,逍遥自在无拘无束。市井社会中的普通人士是很难做到洒脱的,因为他有家,有老小,有功名观念,还要与人争气,等等。
唯游民可以做到洒脱,像《水浒》中的英雄们,多数都没有家庭,没有妻儿老小拖他们的后腿,又因为主张“不动情”,所以即使身边会有两三个女子,但却无法使他们陷入情网而挣扎。
对“洒脱”的追求几乎贯穿在游民的一切行动中,这也包括复仇和杀人。梁山好汉不复仇不杀人则已,一操起刀来必干净利落,不留任何后患,所以,江湖社会流传一个词语,叫“快意恩仇”。
《水浒》中充斥着大量的血腥场面,后世读者却少有产生不适生理反应的,这固然可以归功为作者写作手法之高明,是作者前后照应、笔墨渲染的好,但另一点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就是,游民的理想人格对市井社会也往往会有很大的吸引力。
市井社会中的人,是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的,很难像游民那样活得逍遥自在,因此,“洒脱”也便成为他们遥不可及但时时企望的人生理想。
游民报仇,可以不管法律规定,不计后果,“仇当快意报应尽”,而市井中人却不能遵此路径,他得先递状子,打官府,以讨回公道,如果碰上个把贪官,还有可能仇未报,反被官人打一顿板子,这样的事情在传统社会中远非鲜见。
遇到这样的事情,恨恨然的市井中人就只好把理想投射在书中的游民身上,就像深受贪官盘剥的人们常常要从那个清正廉洁百毒不侵的包青天身上去寻梦一样,他们在游民的快意恩仇中,体验着那种拥有“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绝对权力所带来的快感。
这就是《水浒》中的杀戮惊人,人们却并不厌恶,相反还大有欣羡之意的关键。
只是,在欣羡游民们拥有“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绝对权力,赞美他们“仇当快意报应尽”的同时,人们可能很少想到,这种权力弄得不好也会伤害到自己,甚至有成为英雄杀戮下的无辜者的危险。
二十一世纪了,中国人需要从《水浒》中走出来,但围绕当下一些案例,又不能不承认,“报仇”等于“讨债”的观念还有很大市场。
将这种观念的产生完全归咎于个人,显然没有说服力。
不论什么样的人物,只要生活于社会中,就不能不受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影响和制约,复仇者一起两起的大开杀戒,也许还可以说这是当事者个人的原因,如果类似的血腥杀戮在一个社会大面积地爆发,则我们必须把目光从个人转移到这个社会中去,看看社会中是否存在滋生和培养这种观念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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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他错在,应该只是找把他妈妈弄死的人复仇,不赢连带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