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本金4万,利息17万?判决:驳回这家银行对借款人的全部诉请

李贺说 2024-07-26 07:49:20
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贷款本金4万,利息17万?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某农商行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韩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1月5日的欠息175,829.40元,本息合计217,829.40元,且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山东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本案争议主要焦点是武某农商行是否已履行发放贷款义务,武某农商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武某农商行提供的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个人业务取款凭证上的韩某的签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双方也没有申请鉴定,致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武某农商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武某农商行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武某农商行是否已按期足额向韩某发放贷款。 韩某认可在最高额借款合同、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但对内容均不认可,自己签字时只是空白文书,且并未收到武某农商行发放的贷款。武某农商行原审提交了韩万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拟证明武某农商行已向韩某发放贷款,但武某农商行承认没有韩某的开户资料信息,也未能提供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武某农商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武某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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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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