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借款人提出上诉,却遭遇不开庭审理,异议申请

李贺说 2024-10-18 05:06:31

沈某、顾某与柳州市城中区某某贸易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即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受理的(2024)桂 ××民终×××××号案,二审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向沈某作出《书面审理通知书》,径直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本院将进行书面审理”为由 “进行书面审理,不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询问或开庭”。 经过咨询李大贺律师,沈某、顾某对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持有异议,申请开庭审理(异议申请书由李大贺律师代拟),理由如下。

一、请注意,二审法院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新的证据、事实、理由三者均无(当事人均没有提出)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方才可以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进而不开庭审理。如果新的证据、事实、理由三者之中任何一项存在(当事人提出任何一项)的,二审法院不仅没有权力不开庭审理,就连“认为”的资格都没有。而沈某、顾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抗辩理由存在明显差别,可见本案存在“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之情形,“认为”资格尚不具备,遑论不开庭审理。

沈某、顾某的一审抗辩理由见原审判决书第2页(用三号记载尚且不足一页),两人二审提出的理由见其《民事上诉状》(李大贺律师代拟,用比三号字小一号的四号字记载,尚且长达九页半),如果经过逐条比对便不难发现,前后理由绝非文字上的缩、扩关系,而是有明显的旧、新区别,特别是开篇理由(上诉状第二页)、“第一部分 证据判断失误”“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错误”“第四部分 结果确有错误”等理由,均为全新。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虽然列举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四项情形,但现无任何证据充分证明本案确实存在该四项情形当中的哪一项或者哪几项,何况二审法院作出书面审理通知的时间与作出案件受理的时间系同一时间,加之二审法院仅引用法律条款而对涉案证据、事实等案情只字未提,在此情况下仓促引用该第三百三十一条未免操之过急。

三、至于二审法院引用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则明显风马牛不相及,因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一条之规定,该第八十六条在本案民事诉讼当中根本没有发挥的余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令人难以理解的通知,大概率是因为相关审判人员对沈某、顾某的《民事上诉状》没有仔细阅读、对群众利益不够重视,沈某、顾某、李大贺律师诚望相关审判人员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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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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