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财务花3年时间,把公司“偷”得只剩下20元,女老板都崩溃了:“我没有当场气死就不错了,真的...”这个财务今年63岁,是个阿姨。包阿姨做这一切,都是为了儿子小宾。
2005年,小宾读大学期间,开始实施网络赌博,不但把生活费、学费输了个精光,还欠下近30万元的债务。包阿姨把儿子骂了一通以后,又怕影响儿子前途,把债全还完了。小宾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又结婚成家了,安生了几年。包阿姨以为儿子已经迷途知返,很是欣慰。但是没想到,之后小宾又偷偷赌博,欠下100来万。包阿姨为了儿子的家庭,卖掉房子替他还了债,本以为这样儿子就会收手,没想到小宾觉得有靠山,又开始赌博。2014年,小宾让包阿姨劝她闺蜜郭阿姨在他那里买理财产品,包阿姨为了儿子,又开始劝郭阿姨。郭阿姨基于信任,就取了120万元,在小宾那里买了理财。但实际上,当时小宾已经辞职,根本没什么理财产品,单纯是想弄点钱翻本。事后,包阿姨感觉不对劲,追着儿子问,才知道真相。但为了儿子,她又凑了9万元,给郭阿姨说是利息,以隐瞒事实。但小宾很快输掉了郭阿姨的120万元,欠的钱越来越多。
包阿姨为了儿子,盯上了自己的公司,3年时间,侵占公司630万元,把公司掏的只剩20元,才被老板发现,于是案发。而这个过程中,小宾也知道母亲的钱是怎么来的,却也花的心安理得。目前,这对母子都被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可怜天下父母心,包阿姨这个年龄了,为了儿子,还是什么事都能做得出来,老了老了,锒铛入狱。但爱儿子不是这么个爱法,如果早期包阿姨不对儿子一再纵容,也不会让儿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与她一同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从目前公开的案情来看,包阿姨与小宾可能受到的刑罚还是很严重的。一、诈骗郭阿姨120万元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这个案件里,小宾以帮郭阿姨办理理财为由,骗取郭阿姨120万元,用于赌博。这个行为涉嫌典型的诈骗罪。对于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量刑档次,其中最重的是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在小宾诈骗120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面临着最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而包阿姨让郭阿姨购买理财产品,当时她不知道儿子已经辞职,所以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至于事后,她筹措资金给郭阿姨,冒充投资理财回报,帮助儿子以免被郭阿姨发现,没有主观骗取钱财的故意,所以她的行为不属于属于诈骗。但是,她的行为可能涉嫌窝藏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二、包阿姨的行为如何处罚?包阿姨在儿子无力还债时,想出了直接从公司套取钱财的方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包阿姨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且由于金额高达600多万元,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这个犯罪,包阿姨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而小宾明知包阿姨的钱款来源,仍然接受并使用包阿姨套取的钱财,也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之下,包阿姨和小宾最低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吧!不知道按他们俩这个年龄,最终服刑完毕的时候,还能不能相见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