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陈女士在某便利店门口摔了一跤,将价值4000元的翡翠摔出了一道裂痕

何生贵 2023-04-25 18:29:27

山东青岛,陈女士在某便利店门口摔了一跤,将价值4000元的翡翠摔出了一道裂痕,陈女士希望商家能赔偿,但商家表示:门口的楼梯是公共区域,陈女士责任自担。事发下午5点多,陈女士经过某便利店门口,想给孩子买瓶水喝,没想到刚踏上便利店门口台阶就摔倒了。

陈女士整个人侧躺在了阶梯上,久久不能起身,还是路过的好心人将她扶了起来。陈女士说,当时摔倒后,自己的腿、胳膊都受了伤,而戴在右手上价值4000多元的翡翠手镯也近乎断裂。陈女士起身后,观察后发现,台阶上有很多水渍,认为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台阶太滑,于是马上拿出手机拍照取证,并找到店内的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店员承认刚刚拖了地,所以门口楼梯上的水渍非常多。原本以为便利店愿意承担责任,可随后店长领陈女士到门口,指着玻璃门的右下角说,这里有一个提醒标志,是陈女士自己没有注意,所以责任应该是陈女士自己去承担。陈女士不认可这样的处理方法,于是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赶到后,便利店的老板出面了,表示会上报总公司,让陈女士等待答复。

陈女士等了好几天,便利店老板通过微信告诉陈女士,说他们店没有任何的责任,让陈女士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这个事情。便利店的态度让陈女士无法接受,她觉得自己确实有部分责任,但是自己之所以会摔倒,主要原因还是台阶上有水渍导致。陈女士求助于记者,对于陈女士的说法,记者也来到了这家便利店了解情况。店里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事后查看了监控录像,当时店员在里面打扫卫生,并没有看到门外的情况。在听到陈女士摔倒的动静后,店员赶忙有上前去搀扶,还给她敷药止痛,对于店员的处理方法,负责人表示没有问题,店员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对于陈女士的摔伤,便利店表示深感同情,但陈女士的摔伤与他们并无关系。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陈女士小跑过来,走到便利店第一层阶梯时突然摔倒,整个人侧躺在了阶梯上,旁边的一个路人将他扶了起来。

对此,便利店的负责人表示,便利店所处的位置是临时租赁,根据租赁合同,他们签约的只是房间内的面积,而门前的台阶,并不属于他们,属于公共区域,就和马路辅道一样,都是公共场所,大家都可以用,所以他们没有义务赔偿。当记者问起,为什么台阶会有水的时候,负责人表示,因为那几天下雨所致,跟店员拖地没有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具体到本案,虽然在租房合同中未表明在租赁范围内,但是该台阶作为通往便利店的主要通道,应当属于便利店的经营管理范围,便利店负有对其维护管理的义务。台阶上存有水渍,而便利店虽然已经作出警示,但是因为店员的工作不善导致依存在物质水渍,可见便利店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陈女士在此处摔倒,其受伤结果与便利店瑕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陈女士受到的伤害,便利店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陈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便利店和陈女士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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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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