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隋唐肇始科举制度,这一创举打破了自两汉以降长期存在的世族门阀体制,为平民学子开辟了一条入仕之径。然而,迄至清初,官僚贵族子弟在入仕方面依旧较贫寒士子更具优势。直至康熙一朝,科举制度方在实质层面达成公平与公正。
自科举制度肇始,大臣子弟参与应试这一现象,便屡引争议。唐代,便已施行针对抑制大臣子弟应试优势的举措。至宋代,更是创设牒试之制,以规范科考秩序。延至明代,朝堂内外针对大臣子弟科举中式的批评之声此起彼伏。而自清初以降,达官子弟与普通士子一同参与科举考试,然其登科者数量却颇为可观。
在清康熙二十三年甲午科科举考试中,都御史徐元文之子徐树声与侍讲学士徐乾学之子徐树屏,同时于顺天府考中举人。然而,旋因取士过程存失公允之嫌,二人举人身份旋即遭罢革。至康熙三十八年己卯科,顺天府乡试放榜之后,因取士未能秉持公正,致使舆情汹汹,士子内心愤懑难平。翌年,即康熙三十九年庚辰科会试,所录之士中大臣弟侄占比颇大,此情形再度引发天下士子群起愤慨。历经上述数次科考风波,康熙皇帝洞察科举制度之积弊,遂决意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刻的变革,此项举措便是“更定官卷”制度的推行。
【官卷制度的基本概况】
清初,于各省乡试范畴内,所涉皆为民卷。彼时,各省士子参与乡试,均有特定编号用以区分。以顺天乡试为典型实例,直隶地区之生员,在编号体系中被编为贝字号;宣府地区生员,则被赋予旦字号;而奉天府学之生员,相应编为夹字号。
以江南乡试为例,其参考人员涵盖江苏、安徽两省的生员。在编号规制方面,安徽士子被编为上江字号,江苏士子则被编作下江字号。与此同时,其他各省士子亦皆有与之对应的编号体系。
康熙三十九年,为昭显朝廷开科取士秉持公正之原则,康熙帝特诏令大学士九卿,于各省原本的民卷编号体系之外,另行创设官卷编号制度。以直隶乡试为典型实例,依制,直隶生员于编号体系中归属贝字号。然而,若为生员中官员子弟,则需于“贝”字之下附加“官”字标识,借此与普通民卷予以明确区分。
与此同时,在科考规制中,对于归属官卷范畴的生员,明确其应试时不得与持有民卷者共处同一号舍。官卷的界定范围亦有明晰规范,并非仅涵盖官员直系子弟,其兄弟之子同样被编入官卷之列。而且,即便官员处于丁忧、告假或致仕状态,其子弟在编号时同样被纳入官卷体系。
从历史的宏观视角审视,康熙皇帝此一决策彰显出卓越的前瞻性与明智性。其旨在有效规避官员子弟于科举取士中占据过多名额的情况,维护科举制度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基于此,特制定官卷按定额录取之规则,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民卷份额,以此确保科举选拔机制能够在相对公平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官卷的中额情况】
自官卷制度正式确立,其后续历经诸多细节性调整,总体原则呈现为随时间推移,对官员子弟的限制趋严。雍正登基之后,针对部分偏远省份的官卷应试情形做出规定:鉴于当地参与应试的生员在文章条理及文理方面存在不足,难以达到足额录取的标准。然而,为维护科举选拔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朝廷秉持宁缺毋滥之理念,并未因之降低录取标准,而是将不足之名额,调配至民卷范畴。
乾隆二十三年,官卷中额正式确立定制:大省以每二十名考生为一组,取中一名;中省则每十五名一组,每组取一名;小省每十名一组,每组亦取一名。然而,在后续实际推行过程中,朝廷察觉此定制过于刻板,致使诸多问题频现。
以江苏省这一大省为例,依定制,每二十人中选取一人。理想状况下,若官卷数量为二十的整数倍,录取工作相对顺遂。然而,实际情形往往更为复杂,官卷数量有时并非整齐的倍数,诸如39名、59名等情况屡见不鲜,这便使得录取标准的执行陷入两难之境。为有效调和这一矛盾,朝廷适时颁行新的规则:若零数超出规定数额的一半,即可额外增加一名录取名额。具体而言,当官卷数量处于31至39名区间时,便可录取两名,其余以此类推。
另一种情形为,当某一科别中官员子弟应试之官卷数量较为庞大时,朝廷便不会沿用每二十名或十五名取录一名的常规方式,而是依据各省不同情况,制定自六名至一名不等的录取名额标准。以浙江为例,在乡试之中,其录取名额设定为九十四人,在此额度内,官员子弟最多仅能有六人被录取。
从整体情况来看,在每一次乡试过程中,针对官员子弟所设定的录取名额通常维持在相对有限的水平。一般而言,录取比例呈现为二十取一、十五取一或十取一,此乃常见情形。
在清代科举体系中,官卷作为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设计,有着重要意义。它以明确的标准将官员子弟与平民子弟予以区分。这一举措并非旨在为大臣子弟提供便利与关照,实则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制度性安排,将更多获取科举功名的机会向寒门士子倾斜。
究其理,在于官员子弟于朝堂之上常可凭借种种人脉疏通各类环节。为杜绝此等现象,故而对官员子弟施行单独的考试机制。通过这一举措,官员子弟与出身寒门之士别无二致,皆需历经漫长且艰辛的潜心苦读,方有机会于科举中崭露头角。
清王朝推行官卷制度,此乃旨在获取民众信任的重要举措,意在安抚天下士子情绪,赢得舆论赞誉。自雍正朝起,朝廷进一步颁定规制,于各省乡试中,明确限定官员子弟无法角逐解元之位,其中举名次上限为第十九名。
至此,或有读者心存疑虑:清代科举既已施行官卷制度,缘何彼时官宦子弟及科举世家仍层出不穷?难道终未摆脱“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所质疑之局面?
颇为遗憾的是,清代官卷制度的施行范畴仅局限于乡试层级,并未拓展至会试阶段。此现象实则不难解析,在科举考试的诸多环节里,乡试的影响力最为显著。相较而言,能够在会试中脱颖而出者仅占极少数。故而,朝廷为保障科举选拔的公正与公平,在乡试录取名额的分配上,必须予以最大限度的考量。
然而,可以明确的是,即便官员子弟坐拥丰富资源、具备深厚背景,乡试这一环节仍是其科举之路无法逾越的关卡。鉴于此,若朝廷能严格把控乡试这一关键节点,那么在后续的会试阶段,对官员子弟给予适度关照,亦属情有可原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