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郴州#
202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郴州有2家贸易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亿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湖南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6份,金额23637.36万元,税额3072.86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0份,金额27830.32万元,税额3617.8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湖南超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金额14198.35万元,税额1845.79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1份,金额18394.15万元,税额2391.13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2家贸易公司虚开的税额已远超250万元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其责任人员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1002刑初5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共计2989.067049万元,数额巨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崔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郴州市A矿业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崔某联系从天津B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及为郴州市C矿业公司、湘西花垣县D产品经营部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的事实,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并未在A公司与B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起联系人的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因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本院对该部分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并未参与E公司实际经营,不是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某没有参与F公司的经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崔某只认可2013年7月29日以E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次犯罪事实,但在案证据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的事实、证人彭某的证言、证人倪某的证言、证人左某的证言、证人龙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另案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以及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崔某与邓某某合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先后成立了G公司、F公司、E公司,崔某对几家公司的实际控制状态贯穿于案件始终,依法应当认定崔某对F公司、E公司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但对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即使虚开税额巨大,也有争取缓刑的可能。例如:
2.1.案例二: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1003刑初7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7652177.07元,抵扣税款3000869.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肖某某明知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系A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郴州A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的指控意见得当,本院均予支持。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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