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乌鲁木齐通报8批不合格食品,牛蛙、生姜、芹菜等在列

聚集食安全 2024-05-05 06: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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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方便食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饼干、糕点、饮料等大类食品共计502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494批次,不合格8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鹏路中海萃景苑商住小区南区吃易点美蛙鱼馆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52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牛蛙中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2.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康平二巷百万庄社区零柒叁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销售的姜,吡虫啉(实测值:12.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北二巷顺和社区零陆陆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销售的姜,吡虫啉(实测值:3.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对人、畜、植物和天敌安全等特点,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主要用于水稻、小麦、棉花等作物上蚜虫、叶蝉、蓟马、白粉虱等害虫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叶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本次抽检的两批次姜中检测出吡虫啉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且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头晕、恶心、呕吐等中毒反应,甚至可能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

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芙蓉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经营销售的姜,噻虫胺(实测值:0.6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5.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湖花苑社区零贰零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销售的姜,噻虫胺(实测值:0.4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6.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吉顺路乌鲁木齐一甸利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姜,噻虫嗪(实测值:8.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均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噻虫嗪在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分别为0.2mg/kg、0.3mg/kg。本次抽检的三批次姜中检测出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7.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腾汇一路乌鲁木齐诚林壹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芹菜,毒死蜱(实测值:0.3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8.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新疆膳食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姜,毒死蜱(实测值:0.1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是目前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广谱杀虫、杀螨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叶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在鳞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芹菜、姜中检测出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影响。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各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相关防控措施与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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