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过度推销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12-11 13:21:00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为了方便会实名办理一些业务。本是为了方便办理的活动,结果往往给自己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不断收到某些公司的电话、短信,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0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王勤的女儿王小小以王勤的名义给其办理了某通信公司电话卡。结果办理完电话卡之后,某通讯公司,不断以“搞活动”“回馈老客户”“赠送”“升级”等为由数次向王勤推销套餐升级业务。在王勤多次明确拒绝后,其工作人员仍然向其打电话、发短信。无奈之下,王小小替母亲向该公司客服进行投诉,该通信公司客服在投诉回访中表示会将王勤的手机号加入“营销免打扰”,以后尽量避免再向王勤推销。本以为此事到此为止,结果王勤又多次接到该公司的推销电话和短信,简直不胜其烦。于是王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勤与某通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王勤在合同履行期间正常缴纳费用,该公司也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电信业务。王勤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某通信公司擅自多次向王勤进行电话推销,侵扰了王勤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了对王勤隐私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未经原告王勤的同意不得向其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原告王勤交通费用5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元。

每个人都有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权。科技网络的发达让人们生活和工作更便利,同时某些公司的推销方式无孔不入让人不堪其扰,因此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民可以各种合理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03法条链接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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