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即将届满前,诸如“中国农民走向何方,谁来种地”等话题的讨论纷纷展开。究其原因,国家对农业生产实行多种补贴,采取家庭承包责任制对资本有利;深刻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还需从“既要吃饱又要吃好”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既要吃饱又要吃好
一、“既要吃饱又要吃好”概说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已不满足吃饱的要求,如:10月6日央视新闻播出的“清澈的爱只为中国 让中国人既吃饱又吃好”节目,讲述了从吃饱(杂交水稻)到吃好(南繁水稻)的过程。
万建民院士科研组在南京建立的南繁基地有一万亩。作者生活在南京地区,偶然也食用过,相比较,有人称“不要菜也能吃下两碗”。有人可能要问,多数南京人为何吃不到南繁类大米呢?
以美国资本为主的世界四大粮食集团尽管行事低调,但他们可能控制,或者影响了粮食,乃至食品标准;饲料添加剂饲养的动物、转基因谷物符合食品标准,多数人能够吃饱,但不能吃好。例如:20世纪90年代,不少留学生在美国“吃厌了鸡”。
有人可能要问,那些制定标准的人是否食用上述粮食,或者食品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例如:杂交米与南繁米,多数人的选择可能是后者;同样,饲料添加剂与生态饲养的肉类,多数也选择后者。“光盘行动”的“打包”现象增多,多数与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联。
有人可能又要问,国家为何不推广生态种植,或者养殖呢?一方面,处于小农经济状态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无法与资本抗衡;另一方面,多数人可能认为,四大粮食集团等资本制定的食品标准能保障群众健康。
二、法律规定的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不仅关乎食品安全,还与整体物价相关联;联合国粮农组织给粮食安全所下的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能买得起的安全食品。我国是人口大国,国家先后颁布实施的《宪法》将农业生产置于第七条,或者第八条;前置意味着,国家对农业生产予以重点保护,如:供销、信用合作为农业生产服务。
《宪法》规定农业生产、供销、信用和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解释,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多数人将供销、信用合作经济解读为国营等经济形式;改制时将其由资本控制,其结局是,农民仅能从事农业生产。
计划经济时代,将供销、信用等合作经济理解为其他经济形式,其根据是劳动指标和农民的整体文化,或者专业素养。即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立法目的之一可能为,恢复农村供销、信用等合作经济。
有人可能要问,法律人究竟如何解读现行《宪法》第八条规定的农村经济呢?法律解释有反向推理方法,即: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根据该原理,《宪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经营,如:日本农产品价格尽管高昂,美国等西方资本不能涉入。
将农业生产等解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食品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如:农民食用、供销农产品为同一产品等,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可能选择种植南繁水稻,或者采取生态饲养动物。
法律规定的农业生产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已基本奠定。例如: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四个特别法人,国家为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资源进行了确权活动。但是,资本开始不“淡定”,将确权宣传为本轮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权,行政实践也加以配合,如:今日说法播出“边疆法庭”之黄泥河边解纷争中,竟然将村民开垦土地确认为承包责任地。
有人可能要问,资本为何淡定呢?一方面,人民群众既要吃饱又要吃好的观念已经形成,国家将要采取措施,如:中央领导会见农业大国领导人多次提出“提供优质农产品”。另一方面,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对农业生产的专营,或者补贴实施对资本也有启发,如: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等。
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而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具体操作实践,不少资本可能独占了财政直接补助等财产,如:司法实践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但多数结果可能不了了之。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确定了经营范围。例如:根据第(四)项的规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再如:根据第(九)项的规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为成员生产经营提供信息等服务,农村中供销、信用、消费合作经济据此可以恢复。
不仅如此,第五条(十二)项还用“开放”式的方式规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如: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随着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不断推进,解决了农民吃饱又要吃好,其他社会成员也能满足,如:目前资本已满足吃饱的条件,吃好、吃到生态食品可能还要花大价钱。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四条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