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益阳#
益阳市赫山区再某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88份,金额10499.54万元,税额1507.26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益阳市赫山区再某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507.26万元,已远超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原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50万元以上,税额3602566.0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辜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被告人辜某某通过深圳A公司收取的违法所得为1010447.25元,通过深圳B公司收取的违法所得为375155.05元,共计1385602.3元。......判决如下:被告人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但是,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2.1.案例二: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1.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税额6920478.35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系协助XX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立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被告人王某供述自己于2017年10月24日和11月22日开具给A公司和B公司的发票都是真实交易,结合其他证据,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对该部分真实交易数额予以剔除的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王某通过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获利金额为953856.45元。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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