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此后,农村养老保险怎样缴纳一直是热点话题。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农民享受退休不再遥远,但还是要考虑当前农村养老现实。
今日说法重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农村养老保险缴纳的现实《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款规定了缴费来源,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综合比较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第十条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致相同,即:集体补助相当于单位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设立为两个账户,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较有类似之处,即: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款规定了合并实施的规定,多数人将本款规定理解为,农业劳动者与城镇无业人员的养老待遇相同;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与城镇相同,累计缴费十五年,即:村民达到六十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现实分析,务农村民与城镇无业居民不同,如:前者参加劳动,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所有权。根据农村的现实和特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对村民养老作了特别规定,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上述收益可以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为村民缴纳的费用,农民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便能解决。有人可能要问,社会不少群体为何“反对”农村享受退休待遇呢?如:原城镇下乡知识青年下放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等。
二、村民受“歧视”的原因1995年,农村地区已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原劳动部颁布上述规章的原因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不能事实上组织农业生产。将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规定为不适用劳动法,其作用之一,促使村民外出打工从而促进工业生产,或者第三产业的发展。
1995年前后,随着工业生产,以及科技的进步,社会消费观念发生了变化,如:在工业领域,“的确良”面料比棉布值钱;在食品领域,转基因、饲料添加剂饲养的肉制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与生态农产品价格基本相当。不少群体据此不重视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不被重视,可能是村民受歧视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实践中,划分城乡村民的根据为户籍。此种划分的后果之一为,村民成为“素养”较低的代名词;间接原因可能为素质上的观念促使村民受到了歧视。另一后果便是,中专以上的村民迁出户籍,农业生产被狭义解释;在农村,农民仅能从事农业生产,而法律规定的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体无法设立,贫困又是农村的代名词。
《选举法》尽管取消了代表的户籍的限制,由于农民文化素养普遍不高,其议事能力受限;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明显低于其他界别。2017年的《民法总则》尽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法人,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才得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设立根据本法设立为特别法人,任何人也不能认为农民不享受职工退休待遇。
村民受“歧视”的原因
三、特别法人和村民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规定为特别法人,国家据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资源进行确权。社会不少群体却开始误导村民,如:有人写文章认为,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自然延续等。
在本文看来,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法人,从而失去规模农业生产;非公共利益的征收农村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再次确认,以此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从事各种合作经济的能力,如:农村不少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被企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不少“亮点”,如:第一条规定的“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其他法条围绕第一条作了具体规定,如:第五条规定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了资金等重大问题;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规模化经营等。
在本文看来,本法“靓丽”之点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如:村民户籍迁出不再丧失成员身份;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丧失国籍、已经成为公务员(但聘任制公务员除外)等情形是村民身份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条件。本条规定奠定了农村、农业发展的基础,如:村民可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举办各类产业,或者企业。
特别法人和村民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设立后,通过举办各类产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信用、供销、消费等合作经济得以恢复。特别法人和村民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为期不远。如:特别法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一幢商品房,其盈余可为村民缴费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
最为重要的是,村民享受退休待遇,规模农业生产的条件也自然成就,社会其他群体也能享受生态农业产品,不再为食品安全担忧,如:村民食用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