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一男子拿着一本余额显示为6万余元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其存折实际上只有6千多元。原因是当年工作人员多打了一个0,且还提供了当年有男子签名的存款单证明这个说法。但男子却不认可银行的解释,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为其履行兑付义务,支付其6万元本息。
余先生多年前经营一家餐馆,后来因身体原因,其不得不将店面转让出去。一老乡因见余先生所经营的餐馆地理位置还不错,于是决定接手经营。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后,最终将价格议定为6万元。双方签订好转让合同并交接完成后,老乡便交给余先生6沓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从餐馆出来后,余先生便拿着这6万元现金,来到与餐馆仅有一条街之隔的银行柜台处存到自己的存折上。回到家后,余先生便将存折放在家中的抽屉里。大约过了三年多的时间,余先生因妻子住院着急用钱,遂拿着这本存折到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账上只有6千余元。余先生起初还以为工作人员看错了,并用手指着存折显示余额的地方说道,你看清楚点这里到底有几个0?可工作人员却解释说,是打印时打错了所致,实际上真的只有6千多元。余先生随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多次讨要未果后,余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思就是说,余先生想要法院支持其诉求,那么其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会败诉。余先生在法庭上就问了银行一个问题。即余先生问银行,其手上的存折是𣎴是真实的?银行回答称,其一方对存折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随后余先生立即质疑称,既然银行认可其手上的存折是真的,就代表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标的就是存折余额上所显示的6万余元。商业银行法第3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据此,余先生的态度非常明确,双方储蓄合同成立,银行一方有按照合同约定(存折上显示的余额)为其办理兑付的义务。除非银行一方能够拿出视频证据来反驳自己的主张,否则就按照这个执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更有可信度,余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存款当天与老乡签订的转让协议及收据。听完余先生的辩解后,银行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经过司法部门笔迹鉴定过的存款单并反驳称,虽然事隔3年多的时间,监控视频因被覆盖,而无法提供,但存款单也足以证明余先生当年确实只存了6千元。银行一方认为,熟悉银行业务流程的都知道,存折仅仅是合同的一部分。同时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存款业务时的存款底单等,而且有本人签名的存款底单比只通过单方面打印的存折,可信度更高。因此,银行认为,有余先生签名的存款底单所示金额,才是双方储蓄合同关系的标的,故其主张只为余先生兑付6千元的本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银行所提供的存款单不足以证明银行一方的主张,且银行对于民事权利提出异议应当在三年内实行。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审法院的意思是说,银行发现打错了,就应当在三年内向当事人余先生提出异议,并予以纠正。现在已经过了民事诉讼时效,故其主张法院不支持。综上,一审以余先生胜诉结束。可银行不服并提出上诉,银行上诉时称,民法对时效的规定是指知道之日算起三年内提出异议。虽然存款时间已过三年多的时间,但其与余先生一样都是取款当天才发现打印错的,因此其“知道之日”应从取款当天算起。银行上诉时还提出一个观点,即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说法,那余先生也应当因时效原因不能提出主张。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民法上所提到的时效,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意思。具体而言,银行作为一个专业金融机构,其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审计机制。即银行每天、每月、每年都会对账目进行核对、审查、审计,因此可以推断银行在三年内是应当知道的。反观普通储户余先生,其在只有一本显示余额为6万元存折的情况下,是很难发现问题的。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观点,故驳回银行上诉。即一、二审法院均判定银行需要按照存折上所显示的金额6万多元,为余先生办理兑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