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的书写

军哥说案子 2024-11-08 09:30:48
诉前保全申请 申请人:蔡某某,女,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22-2号3楼1号,公民身份证号:4201********1626。 被申请人:张某,男,1974年0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一村97号,公民身份证号:422*********13,电话:186*******92、1370*******34。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张某位于硚口区****熙园16栋12层1号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1. 请求人民法院查询被申请人张某在武汉的存款并予以冻结; 2. 冻结金额以500万元为限。 事实与理由: 2016年02月,原告蔡某某出售房屋给张***、张***。因房屋系借被告张某名义所购买,就以被告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张**、张*,并收取和管理房款,蔡某某亲自参与以被告张某名义卖房。 2016年02月29日,原告蔡某某以被告张某与买房人张***、张*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协议》房地产证号为:黄201******6,房地产座落:徐****路5**8号1***4室房屋,以765万元出售给张***、张**。 被告张某已代原告蔡某某收取张**、张*买房款765万元,返还原告蔡某某310万元,余款455万元经原告蔡某某多次联系,被告张某没有将余款455万元结算并返还原告蔡某某。 上述原告蔡某某委托被告张某保管卖房款765万元的事实有证据:1.《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2.证人张**的证言;3证人俞**的证言;4.证人李**的证言;5.中国投资银行电汇凭证(1996.11.25);6.中国投资银行电汇凭证(199612.09);7.《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8.《补充协议》;9.张*支付222万被告张某的银行流水10.张**支付被告张某530万银行流水;11.被告张某出具收据两张12.蔡某某收取310万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申请人蔡某某拟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被申请人张某提起诉讼。前日申请人蔡某某查询到被申请人张某的房屋所在地位于硚口区**园16栋12层1号。 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张某出售房屋、转移存款。申请人蔡某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向贵院即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房屋采取查封错误,并查询被申请人张某在武汉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以上申请恳请支持。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蔡某某)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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