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阳泉#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阳泉市共计有1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至3500多万元(税额400多万元)不等,例如:阳泉汇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3份,金额2028.64万元,税额263.72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金额3529.62万元,税额401.8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上述1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有三个量刑档次,分别是:(1)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例如:
(1)晋中某县检察院办理的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孙某某由江苏B公司为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19760元,增值税进项税合计220819.85元。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忻州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木某某所经营的静乐县A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吕梁市兴县B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并接受山西吕梁市兴县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2支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5.76万元,发票税额371617.13元。检察机关认为: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税款,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阳泉某县人民法院办理的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该院认为:被告单位阳泉A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961519.11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葛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业务主管,负责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阳A新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后已及时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单位阳泉A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太原某区人民法院办理的马某、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95870.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张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3)太原某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85536.92元)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其所在的A公司已将抵扣税款全部补交并缴纳了滞纳金,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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