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庭审笔录的相关规定!
1. 法庭的庭审笔录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首选当庭宣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第二款也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2. 当然也可以有当事人在五日内阅读,但当事人完全可以要求对一些不识字或理解有问题的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笔录要求宣读,或者在庭审结束之前要求宣读。
3. 法庭笔录宣读首先可以对自己的话进行甄别是否记错,对对方的话是否记错也有权利提出来。因为当天宣读比当事人五日内阅读对于如实记录庭审过程更有利,有可能自己的话没记错,但把对方的话记多了,没道理的记成有道理了。
4. 所以大家应合理向法官提出要求法庭当庭宣读法庭笔录,以确定双方和法官的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希望大家运用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权益,提出让法庭宣读庭审调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