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某沥青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立案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8-25 13:43:13
湘潭某沥青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湘潭#

湘潭路某沥青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629.70万元,税额81.86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5.4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有判处罚金。

上述湘潭路某沥青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税额81.8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562695.66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的税款已补缴,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综观全案,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无法定情节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1.案例二:欧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身为湘乡市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湘乡市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26925.93元),被告人欧某某及被告单位湘乡市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欧某某系湘乡市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及被告单位湘乡市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补缴了部分税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欧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湘乡市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欧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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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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