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资委这篇转发性通知存在几处不合规范的问题,具体怎样修改?

曼香课程 2024-10-11 16:31:23

【原文】

这是转发性通知原文

【问题分析】上面这张图片是某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信函格式发出的一篇转发性通知。本来作为下行文的通知确可采用信函格式发出,而且其紧急程度标识亦无问题,但是从发文形式来看却是不合规范的。

按照现行公文法规和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对于转发性公文的写作,被转发的原文属于正文的组成部分,而决不是公文的附件。因为某某联防联控机制所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国庆假期及秋冬季新冠病毒感染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是被转发的对象,某国资委要对其予以转发,只能是以正式公文通知的形式作出处理,即形成复体行文的方式,但决不可以把某某联防联控机制的文件作为附件,这也是实践中太多的机关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果说被转发的属于正式文件即通知相对比较模糊、尚可理解的话,那么实践中很多的诸如方案、总结、领导讲话等亦被作为附件对待,更是不正确的,尽管普遍存在,却亟待加以规范。

正确的做法是,某国资委转发某某联防联控机制的文件,应当以通知作为引领性文件,即直接使用信函格式予以转发,引领性文件只显示某某国资委的通知,而将被转发的通知附在后面,二者一起装订,页码连续编排,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需要另行标注附件说明,因为被转发的通知不是公文的附件。

类似情况在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而且很多单位和人员业已习以为常,但与国标规定不符。由此可见,如何规范这种复体行文时引领性文件和被引领性文件的关系问题,并非只是基层单位存在,其他机关单位同样需要做到规范,惟其如此,才能确保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贯彻到位,共同维护公文处理工作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看来,公文的规范化建设一定要引起各个层面的机关单位重视,将其作为重点工程来抓,以确保转发性通知写作的规范化。

还有,按照规范要求,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与发文机关署名保持一致,符合同一律要求,但本文的发文机关为某某国资委,但生效标志处的发文机关署名却是某某国资委社会责任局,显然欠当。同时采用信函格式发文,亦不能缺少发文字号,但本文显然有所遗漏,应予补正。

还有,本文还存在标题不够完整规范以及排列不当的问题。两个介词“关于”和两个“的通知的通知”叠用显然不合规范,按照常规应当表述为:某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某某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关于做好2024年国庆假期及秋冬季新冠病毒感染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同时助词“的”不应与文种“通知”独占一行排布,而应采取调整字间距方式将“的”字置于上一行,并将“通知”空2—4格的距离,以示醒目美观。

此外,“现转发给你们”一句之前的句号应改为逗号,因为前面的表述言还未尽,应当连贯起来方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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