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4日,熊某到某公司工作。
2020年3月5日,因车间除尘电机损坏,公司安排熊某和关某更换电机。因安装问题,熊某和关某发生争吵,关某先推搡熊某,后双方发生争执,前后持续两分钟左右。熊某报警处理,警察让关某带熊某去医院检查,经检查无异常。
2020年3月7日,经派出所干警调解处理,关某向熊某出具保证书,内容为:“本人关某因工作中和熊某发生纠纷,本人诚恳道歉,责任在我,熊某已对我谅解,保证以后不再与熊某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熊某寄送辞退通知,辞退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20年3月15日,熊某签收辞退通知。
熊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主张其与熊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理由是熊某与同事关某在工作期间发生打架斗殴,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期间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本院认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或者轻微的过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熊某虽与同事关某在工作中发生争吵、打架,但关某已在公安机关调处中出具保证书承认责任在自己,故熊某对二人发生纠纷并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而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和公安机关处置可见,该纠纷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熊某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熊某支付赔偿金。
案号:(2021)苏13民终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