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达退休年龄,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怜阳黄维升 2024-08-30 15:16:44

——达退休年龄认定劳动关系,仲裁不受理,一审否定,二审支持,再审又否定

陈某为女职工,2015年10月17日达到50岁,之后一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被J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陈某认为,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可建立劳动关系,对J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

劳动仲裁阶段,陈某的诉求为:

1.请求确认陈某与J公司的工作年限从2007年8月计至申请之日;

2.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3.请求J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费92937.5元;

4.请求J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5.请求J公司从2013年起支付二倍工资129000元。

然而,仲裁委的决定是“不予受理”,理由是陈某已达退休年龄。

陈某不服,继续起诉至一审。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年满50岁前的3年多时间里,属事实劳动关系,但50岁后不再是劳动关系,未支持其他诉求,具体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

一、陈某与J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仍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50岁后,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可建立劳动关系,多支持了几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且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具体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J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上诉人J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陈某经济补偿金24495.03元;

四、驳回上诉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J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结果,再审法院认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即,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再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28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再100号

注: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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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30 20:01

    只要公司请人就应该签劳动合同。不管多少岁

怜阳黄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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