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黄山#
安徽兴某某针织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15.67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金额1296.88万元,税额201.56万元;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14.77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30.4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7.8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安徽兴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201.5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同时,该公司还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将涉嫌逃税罪。逃税金额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因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数罪并罚。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两罪最低都分别要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再根据数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确定最终的刑期。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即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幅度内确定最终的刑罚。
如果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明知受票方接受发票系用作抵扣税款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共计217.419065万元,数额较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告人王某某系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已缴纳罚款,且庭审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虚开税款217.419065万元,数额较大,不属于情节轻微,辩护人提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关于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黄山A茶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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