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4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有3家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者罚款,或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广州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49.82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492.1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241.9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广州思某鞋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84.53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634.8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19.3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广州市仁某纺织制造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12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3.8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3.8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
上述3家公司骗取的税款金额也刚好分别在三个量刑标准以内,将按各标准的量刑规定适用刑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骗取税款30万元以上或者300万元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会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导致法定刑的升格。因此,需要注意在提起公诉前补缴相应的税款,避免法定刑的升格。
那是不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了呢?
并不是。对于数额较大,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退回相应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骗得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办案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2015年5月,林某某以假报出口的形式,骗取退税款合计219496.21元。2016年1月,林某某以上述方式再次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215333.1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数额巨大的,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梁某、陈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已退缴涉案税款,均可对被告人梁某、陈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陈某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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