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济南#
2024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2家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分别向山东陆某建材有限公司、济南艺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这2家建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家建材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山东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98.47万元,税额12.8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情况:对其处以罚款7.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济南艺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267.47万元,税额34.7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情况:对其处以罚款15.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仅会被罚款,虚开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还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2家建材公司虚开的税额已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倪某某作为济南A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意他人让济南市历城区B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虚开十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10000元,税额233931.6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理机关: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章丘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让薛某某利用山东B有限公司名义为章丘市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额是367806.8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办案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3.2.简要案情:孙某某为济南A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让闫某某在其控制的济南B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价税合计1503877.21元,税额合计218512.0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办案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4.3.简要案情:姜某某的济南A有限公司,从济南B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1449420元,税款合计210599.5元,其中11份全部用于抵扣,抵扣税款166364.6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已根据税务机关的处罚退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及滞纳金,积极履行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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