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辩护律师
#江门#
2024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江门鹤山有6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鹤山市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08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02份,金额42875.73万元,税额7288.87万元。
2.鹤山市卓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08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55份,金额31801.43万元,税额5406.24万元。
3.鹤山市大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06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99份,金额12773.84万元,税额2171.55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32份,金额12315.50万元,税额2093.64万元。
4.鹤山市延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9份,金额4806.26万元,税额817.06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4份,金额4626.78万元,税额786.55万元。
5.鹤山市景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03月至2016年06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871.12万元,税额148.09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金额840.11万元,税额142.79万元。
6.鹤山市沃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3.37万元,税额14.17万元。
上述6家贸易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从上述6家公司的违法信息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倒查到2008年,距今已经有16年了,那么,经过了这么长的时间,是否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首先,来看一下追究时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其次,来看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1)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综合上述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三个量刑档次的追究时效分别为:经过五年;经过十五年;经过二十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追究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以最后一个虚开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的,例如:鹤山市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08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其起算时间应是2016年12月(如果12月有虚开行为的话),而不是以2008年1月就开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鹤山市沃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行为发生在2015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其虚开税额仅为14.17万元,追诉时效为经过五年,但其虚开行为距今已7年多,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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