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海南公布37批不合格食品,含桂花鱼、草虾、豇豆、韭菜

聚集食安全 2024-05-04 0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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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酒类、饼干、糕点、饮料等15大类食品共计1046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009批次,不合格37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三才市场少梅鱼摊经营销售的罗非鱼,磺胺类(总量,实测值:160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磺胺类(总量),磺胺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吸收迅速等优点,用于动物疫病治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淡水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牛蛙中检测出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所导致。有关专家表示,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大量食用磺胺类(总量)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不利健康,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2.海南省临高县波莲镇波莲农贸市场张荣花鱼摊经营销售的青花鱼,镉(以Cd计,实测值:0.1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的鱼类中的限量值为不得超过0.1mg/kg。本次抽检的青花鱼中检测出镉(以Cd计)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所致。有关专家表示,由于镉排泄缓慢,人体通过食物摄入镉之后,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就曾发生因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

3.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市场李韶阳水产品摊经营销售的泥鳅,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5.36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实测值:380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氧氟沙星(实测值:5.09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泥鳅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呋喃唑酮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或运输中违规使用抗菌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摄入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人体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氧氟沙星,是一种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中规定,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μg/kg。本次抽检的泥鳅中检测出氧氟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氧氟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对人体健康影响。

4.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崖城农贸市场麦正武水产品摊经营销售的草虾,恩诺沙星(实测值:2911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5.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先锋商业城农贸市场蕊麦海鲜摊经营销售的桂花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45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6.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集贸市场吴仕娇水产摊经营销售的黄骨鱼,恩诺沙星(实测值:49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7.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鸿港市场陈周强海鲜摊位经营销售的草虾(散装 黑虎虾),恩诺沙星(实测值:659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虾的肌肉、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泥鳅、草虾、桂花鱼、黄骨鱼等水产品中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8.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爱民路新铭之选零售超市经营销售的八月桔,联苯菊酯(实测值:0.08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联苯菊酯,是一种杀虫谱广、作用迅速,在土壤中不移动,对环境较为安全,残效期较长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无内吸、熏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柑橘中联苯菊酯残留限量为不得超过0.05mg/kg。本次抽检的八月桔中检测出联苯菊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对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或接触联苯菊酯超标的果蔬类食品,可能引发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乏力等,可能会对人体神经、生殖及免疫系统等产生危害。

9.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培龙市场梁振才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1.16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曾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代谢物在其他水产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牛蛙中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有关专家表示,长期大量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

10.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农贸市场凯颖商行经营销售的姜(泥姜),噻虫胺(实测值:0.8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1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市场梁章蔬菜摊经营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实测值:0.07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噻虫嗪(实测值:0.7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12.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卜罗村梁开立种植销售的豇豆,噻虫嗪(实测值:0.8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均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0.2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在荚可食类豆类蔬菜(菜豆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本次抽检的泥姜及多批次豇豆中检测出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3.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抱由村谭明光种植销售的豇豆,噻虫嗪(实测值:0.5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倍硫磷(实测值:0.6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14.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抱由村谭朝忠种植销售的豇豆,噻虫嗪(实测值:0.9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倍硫磷(实测值:0.2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15.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瑞溪村曾德标种植销售的豇豆,倍硫磷(包括倍硫磷亚砜、倍硫磷砜)(实测值:0.08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16.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卜罗村梁学为种植销售的豇豆,倍硫磷(包括倍硫磷亚砜、倍硫磷砜)(实测值:0.3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有关专家表示,少量农药倍硫磷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豆类蔬菜中倍硫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多批次豇豆中检测出倍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倍硫磷残留量超标。

17.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老郭村郭绍强种植销售的豇豆,噻虫嗪(实测值:0.40 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啶虫脒(实测值:0.6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18.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瑞溪村何德芳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6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19.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瑞溪村蒙志宁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1.4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20.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抱由村洪秀梅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4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21.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镇群山村黄照雄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7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22.海南省乐东县抱由镇道介村四组唐由忠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7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23.海南省乐东县抱由镇道介村五组唐海青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24.海南省乐东县抱由镇道介村四组唐章民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7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25.海南省乐东县志仲镇成栋村十二队李武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8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啶虫脒,是一种内吸性杀虫剂,具有层间传导活性和触杀、胃毒作用,用于防治半翅目(特别是蚜虫)、缨翅目和鳞翅目害虫,叶面或土壤处理,适用作物广泛,特别适用于蔬菜、果树和茶树,广泛用于水稻、蔬菜、果树、茶叶的蚜虫、飞虱、蓟马等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啶虫脒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4mg/kg。本次抽检的多批次豇豆中检测出啶虫脒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超量使用并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相关资料显示,啶虫脒作为烟碱类杀虫剂,干扰神经系统中起重要作用的乙酰胆碱的正常功能,使神经传输保持开放状态,引起异常兴奋。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啶虫脒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人体中毒,导致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症状,对人体健康有影响。

26.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抱由村刘球亮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5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实测值:0.2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氯氟氰菊酯(实测值:0.3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土壤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广谱、残效期长,是防治地下害虫的优良药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豇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本次抽检的两批次豇豆中检测出甲基异柳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27.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抱由村刘关世种植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实测值:0.4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4mg/kg);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实测值:0.3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氯氟氰菊酯(实测值:0.3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氯氰菊酯,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本次抽检的两批次豇豆中检测出氯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有关专家表示,氯氟氰菊酯属于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食品中氯氟氰菊酯残留,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28.海南省儋州市那大红旗市场邢秋桂蔬菜摊经营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18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人工合成的细胞分裂素,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保绿防老,将氨基酸、生长素、无机盐等向处理部位调运等多种效能,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1号)中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造成本次抽检的黄豆芽中检测出违禁物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的豆芽,会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甚至有致癌可能。

29.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三路第二市场陈丽云蔬菜摊经营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实测值:2.6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腐霉利的耐雨性较好,但容易产生抗药性,不应连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mg/kg。本次抽检的韭菜中检测出腐霉利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导致。有关专家表示,腐霉利的经口毒性较低,对眼睛与皮肤有刺激作用,少量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腐霉利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30.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东路山海湾商业街八期实惠坊家常菜经营销售的油炸花生,黄曲霉毒素B₁(实测值:28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其污染的食物主要是花生、玉米、稻谷、小麦、花生油等粮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花生(油)、玉米(油)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μg/kg。本次抽检的油炸花生中检测出黄曲霉毒素B1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在采收和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高温潮湿,导致原料霉变、腐烂,企业采购时没有严格挑拣原料并进行相关检测;也或者是加工中没有采用精炼工艺或工艺控制不当。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植物油会对肝脏造成损伤,有诱发癌变的风险。

31.海南省临高县皇桐镇和道村王光青种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实测值:0.7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32.海南省澄迈县金安镇第山村徐儒保种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实测值:0.7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33.海南省澄迈县金安镇山朝村林诗裕种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实测值:0.6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34.海南省澄迈县金安镇山尾村黄华炳种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实测值:0.6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35.海南省海口市旧州镇联星儒平村冯裕民种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实测值:0.9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36.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上埇村黄彪种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实测值:1.5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37.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农联村委会东山村黄家祝种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实测值:0.84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病虫害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豆类蔬菜中灭蝇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本次抽检的多批次豇豆中检测出灭蝇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生鲜蔬菜食品中少量灭蝇胺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灭蝇胺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各市、县(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海南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销毁、召回问题食品,积极进行产品生产加工源头追溯,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助力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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