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5月起,刘某至某公司工作。
2017年1月1日,刘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了违背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影响较坏等。公司的管理制度等也包括员工违背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影响较坏等,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刘某也签名确认已经学习。
2019年7月8日,刘某先后两次在公司微信工作群里发布淫秽视频。
2019年7月17日,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400元。仲裁委裁决后,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的这些义务是法律的规定,当劳动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时,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
本案中,刘某在单位工作的微信群里发布了自制的淫秽视频,鉴于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结合其在工作中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报经公司工会同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及双方之间的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且解除程序合法,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0)苏07民终1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