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员工每月绩效奖金金额不固定,需要根据员工当月考核成绩确定具体数额,如果员工2025年1月存在加班的情况,公司在计算1月份加班费时,是否应将绩效奖金计算到加班基数里?另外,如果员工工资中有岗位工资部分,是否计入加班基数?
第一,绩效奖金的浮动性及其在月工资总额中的占比是判断其是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员工的绩效奖金每月都有所变动,且在月工资中占比较小,这通常表示该月度奖金主要与员工个人的绩效表现相关,而与岗位的直接关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合理的约定这部分绩效奖金不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当工资构成中明确列有“岗位工资”这一项时,即使该工资中也考虑了绩效考核因素,但由于其主要与“岗位”相关,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和字面意义解释,将其纳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更为合理的做法。
第三,法律规定:《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前款所称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不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工资报酬。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参考《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约定规定,应当不低于员工的岗位“应得工资”。此处所指的“岗位应得工资”,从字面意义理解,应当是那些与特定岗位直接相关的工资部分,而不是主要依据员工个人因素确定的工资部分。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方式将加班费构成及计算基数进行明确,避免相应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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