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劳动者仅仅入职用人单位半个月,尚处于试用期期间,在双方并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情形下,劳动者因与直属领导发生争论,表现出不服从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表明双方信任、合作基础相对薄弱,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然无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温某入职某公司。当日,双方签订《工资确认单》,载明温某在康体部门任职,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试用期从2024年1月3日开始,试用工资2420元。经询问,某公司称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当日,温某还签署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告知单》,其中载明:“在试用期间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解约定为下列情形:……7.试用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9.试用期内达不到公司规定的工作标准或管理要求的。有以上情形将不予录用,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本人同意按上述规定执行。
2024年1月3日,温某签署了《员工行为准则》,其中第二条载明“禁止不尊重工作伙伴,包括传播绯闻、造谣生事、侮辱、训斥、辱骂、殴打工作伙伴等行为”并载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以上文件内容,在任职期间,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以上各项条款规定。若有违反,申请人自愿接受公司的处罚及辞退处理,并且不要求公司进行任何赔偿。”
入职之后直至当月18日,温某一共出勤13.5天,1月8日号和1月18日号未出勤,1月16日出勤半天。2024年1月18日,温某与带班经理发生争执,某公司称因温某工作不负责任,其带班经理对其提出批评但温某不认可,双方发生争吵;温某称双方并未争吵,带班经理因其物品摆放不整齐要罚款,但其表示没有钱交纳,同时对罚款问题双方有争议。
2024年1月,温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等。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昌劳人仲字〔2024〕第277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温某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温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温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请求】
撤销原判决,改判温某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驳回温某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隶属性与财产依附性的法律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目标。具体到本案,温某仅仅入职某公司半个月,尚处于试用期期间,在双方并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情形下,温某因与直属领导发生争论,后亦未采取合理方式解决争议,并表现出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某公司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告知单》《员工行为准则》与温某解除劳动关系,表明双方信任、合作基础相对薄弱,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然无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一审法院对温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民终1123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单方辞退员工不具合法理由,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如员工被辞退后其原岗位已经安排了其他员工,并不构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件,除非属于唯一性及特殊性岗位,例如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岗位,否则,法院仍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入职没多久的试用期员工,如果其诉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部分法院会认定双方没有建立巩固的信赖基础,劳动合同履行基础较差,即便违法解除也倾向认定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者,涉及被违法辞退以后,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员工需要充分考量如被判决继续履行后,实际恢复劳动关系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工作障碍或阻力,因此,在提出该诉求前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作出决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