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福州#
202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3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部分公司同时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5万多元(税额0.26万元)至2.7亿多元(税额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州昌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207份,金额27013.20万元,税额1619.44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4份,票面额累计2277.7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32家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那为什么虚开税额未达到这个标准的的公司也会移送公安呢?
因为,这些公司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还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其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涉嫌虚开发票罪。例如:福州航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份,金额25.87万元,税额0.26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76份,票面额累计2397.2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同时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其虚开的税额、金额都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体公司,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邓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某公司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计2295384.6元,税额计390215.4元,价税合计26856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
2.1.案例二: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款1359601.2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虚开税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是否还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呢?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福建A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税款数额8648374.77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属于数额巨大,上诉人林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相关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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