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被告知手术很成功但6天后患者死亡,医方赔偿95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2-16 05:21:54

【认定事实】

2021年7月9日,患者周某芹因“肢体无力,麻木10余天”到x县人民医院处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颈椎椎管神经纤维瘤;2.神经纤维瘤病。2021年7月12日10:00至17:00,被告为周某芹行颈椎后路瘤体切除减压椎弓根内固定术。

术后转入ICU病房,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出院诊断:1.颈椎椎管神经纤维瘤术后;2.神经纤维瘤病;3.贫血;4.血小板减少。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21年7月14日12:52周某芹出院。

并于同日15:02转至x市x医院重症医学科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神经纤维瘤颈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后;2.呼吸衰竭;3.神经纤维瘤病;4.肺部感染;5.中度贫血;6.血小板减少;7.低蛋白血症。2021年7月18日15:20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

术后x县人民医院医师说手术很成功,但是实际情况是手术后周某芹不久便被送往重症监护室,并且一直未能清醒过来。无奈转院至x市x医院。周某芹终因椎管占位,颈髓完全损伤,呼吸衰竭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及其手术医生无做相应手术的资质,在术前检查、术前诊断、术前告知以及术后的处理都存在严重过错。

【被告认为】

根据周某芹在入院时的入院记录记载,双手持物无力,右手明显,步行不稳。另外,根据被告方主治医师的陈述,周某芹是在x医院确认病情后,x医院不为其手术治疗,原告方明确要求被告为其诊断治疗。由此可见,周某芹在入院时,病情已经十分严重,因此在划分赔偿比例时请求法庭对上述事实进行考虑。

【鉴定意见】

周某芹,女,出生于1971年6月5日。x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周某芹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以主要原因为宜。

【经济损失】

1.医疗费:周某芹在x县人民医院和x市x医院住院期间,个人共支付医疗费28297.79元(19647.64元+8650.15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治疗费22638.23元(28297.79元*80%)。

2.误工费:被告应赔偿原告273.46元(20794元/365天*6天*80%)。

3.护理费:原告主张周某芹住院期间由一人护理,护理费129元/天,被告对此有异议,本院依法酌定120元/天,被告应支付原告护理费576元(120元*6天*8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6天,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

5.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6天,被告应支付原告营养费144元。

6.死亡赔偿金:周某芹出生于1971年6月5日,于2021年7月18日去世,按赔偿比例,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为753056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应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09164元(27291元*10年/2人*80%)。本项赔偿项目计入死亡赔偿金。

8.丧葬费:结合赔偿比例被告应承担的丧葬费为36264元。

9.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酌定为600元。

10.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20000元*90%),结合本院确定的赔偿比例,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11.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20280元。因系本案必要合理支出费用,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鉴定费16224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955419.6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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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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