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行胃癌根治术,术后发生胃肠吻合口瘘手术并发症

璞玉康康 2024-02-11 17:36:24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原告于某东因早期胃癌入住被告x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月14日,该院对于某东实施腹腔镜下胃癌根治术,术后3天,发现腹腔引流管有胆汁引出,考虑胃肠吻合口瘘。于3月18日转入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

后原告于3月19日再次回到x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月2日,因原告病情稳定,但吻合口引流管仍有渗出液该院为其办理转院,转至x市c医院住院治疗。4月18日,应原告要求出院。

出院时建议患者动态观察吻合口引流情况,做好引流管护理,加强营养促进愈合,随时就诊。原告出院后先后在x市x医院、x市x镇x卫生院门诊治疗。

【原告陈述】

原告于某东因早期胃癌2021年3月10日入住被告x市中医院,进行胃切除术,术后经检查发现,十二指肠残端瘘,胃空肠吻合口瘘,转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又在x市c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治疗补充营养等费用14万余元。

【被告观点】

x市中医院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客观存在,我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鉴定意见,我院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的70%。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于某东,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术后形成十二指肠残端漏、胃空肠吻合漏肠粘连不构成伤残;

2、x市中医院的医疗过错是被鉴定人于某东术后发生十二指肠残端漏、胃空肠吻合漏的主要原因;

3、现无法确定被鉴定人于某东存在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建议其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确定;

4、被鉴定人于某东门诊治疗用药,依赖人血白蛋白促进漏口愈合合理。

【经济损失】

1、住院医疗费103552.57元,门诊医疗费67194.50元,

2、护理费7938.87元(一级护理13天,二级护理27天,149.79元×13天×2人﹢149.79元×27天×1人)。

3、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100元×40天),营养费4000元(100元×40天),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鉴定费8350元。

4、原告出院后休息治疗误工费53287.68元(7099.58元×7个月﹢326.42元×11天)。

5、原告为事业单位医生,由于政府实行差额工资制度,原告住院期间只领取财政发放的月工资4074.27元,工作单位x市x医院未向其发放差额部分工资,原告住院40天减少的工资收入为4931.42元[(7099.58元/月﹢326.42元/天×10天)-(4074.27元÷30天×40天)]。

6、庭审后,由于原告放弃了部分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只要求被告赔付2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7、原告住院误工费应以其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计算。

8、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应当从原告损失中予以扣除;原告损害程度未构成伤残,其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x中正司法鉴定所鉴结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是原告形成十二指肠残端瘘、胃空肠瘘的主要原因。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原告自身因素,被告应承担医疗损害的主要责任,以承担80%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赔偿原告于某东各项经济损失186773.89元(200967.36元×80%+26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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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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