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胃镜病理检查未见癌细胞,盲目行胃癌根治术致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2-11 17:36:25

【原告陈述】

方某贵(男)因中上腹部隐痛不适,于2021年8月27日入住被告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胃恶性肿瘤。2021年9月4日行胃大部分切除术,术后生命体征平稳,安返病房。9月5日晚10许,方某贵出现双手肿胀。9月6日早上留置针脱落。

后被告医生告知原告等人,称方某贵各项指标不是很好,可能感染了,需要进ICU治疗。当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安排方某贵进入ICU,晚8时许,被告为方某贵进行了CT检查,确诊为肺部感染。

9月10日14时25分,方某贵出现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55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诊断为胃溃疡术后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慢阻肺伴肺大泡,急性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心肌损伤,凝血功能异常,酒精中毒性抑郁状态。

【原告认为】

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诊疗措施不当;篡改病历,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对方某贵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

方某贵死亡与其个体差异及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有密切关系。其病情系呈阶梯式加重,从做完手术致死亡,被告医院都实时对其密切关注,及早发现新情况便及时采取治疗措施,且动用了被告医院的人力药物进行抢救治疗,每一次治疗都已竭尽全力。

患者方某贵突然离世,给其家属造成了悲痛,被告表示理解与同情。但被告在对方某贵的整个诊疗过程均符合规范、且已尽心尽力,方某贵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故请求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

x县人民医院对患者方某贵诊疗过程中术前准备不充分及术后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措施有缺陷;患者高龄,有心肺功能不全等基础疾病,故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医疗过错】

1、死亡原因。患者方某贵因中上腹隐痛不适1个月余,于2021年8月27日入x县人民医院。胃镜示:胃窦溃疡(性质待定、并出血)。病理诊断:(胃窦)溃疡,淋巴组织增生,临床不排除恶性病变,建议重检或治疗后复查。

心脏超声提示:双房大;三反(中大量)估测轻度肺动脉高压;二反(中大量),主反(少量);静息状态下室壁运动未见明显异常。8月31日下午5点多突然出现胸闷、气逼,数分钟后自行缓解,医方考虑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

患者于9月4日行腹腔镜胃大部切除伴胃空肠吻合术,术后因病情加重,于9月10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医方病历记录,患者的死亡原因符合胃部手术后引起心功能衰竭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患者方某贵入x县人民医院诊疗,医方术前诊断“胃恶性肿瘤”依据不足,胃镜病理检查未见肿瘤细胞,医方对患者选择行腹腔镜胃癌根治术不严谨。

3、患者术前CT检查提示“慢支肺气肿并两肺少许慢性炎症、胸腔少量积液”,心脏超声提示:双房大;三反(中大量)估测轻度肺动脉高压;二反(中大量),主反(少量)等心肺基础疾病。

手术前(2021年8月31日)曾发作“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医方未引起重视和注意,术前医方对患者异常指标如贫血及心功能差未予纠正,及其术前未进行合理的手术耐受性评估,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后也没有对患者的心功能衰竭情况进行正确处理。

患者术后中心静脉压持续高位等导致病情愈加严重,终死亡。患者的死亡与胃癌根治术及患者心肺疾病有密切关系。

4、医方病历书写不严谨,如入院诊断方面、手术知情同意书拟定手术方式“胃癌癌根治术”等。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按50%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原告277558.7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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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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