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赵某某于2022年11月26日因怀胎足月肚子不舒服前往被告某某医院检查,当天下午入住被告医院妇产科就诊,晚上院方进行了系统检查,检查结果说腹中胎儿已无胎心表现,之后无人理睬。
自住院始,作为家属的原告方曾多次要求为产妇安全考虑进行剖腹产,妇产科值班医师薛某某坚持顺产。27日医生上班经过化验等检查,打了胰岛素,输上催产针,一天之内值班医生问了一两回,随后就几乎无人理睬,晚上也无人问津。
28日又输上催产针,11点左右进入产房,1点多通知胎儿产出,3点多医生说大出血,让去六楼做子宫切除术,后来听到医生打电话说六楼手术室有人,所以没去成六楼,就在十六楼接产科做切除子宫。
看到当时情形危急,原告杨某某问医生切除后能否保住大人的命,医生说能保住,在医院要求下原告没来得及看内容就签了字,大概半小时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认为】
2022年11月28日,患者来到答辩人处接受诊疗,经检查发现患者患有糖尿病,腹中胎儿已死亡。患者的糖尿病系因自身孕期未注重饮食引起,对血管壁造成损害,虽然答辩人己应用胰岛素,但1天的时间难以改变长时间的损害。
同时,患者在孕期未正规产检,只在x诊所及x中医院共B超2-3次,且来院时最后一次x中医院的死胎B超未提供,对B超死胎发现的时间有隐瞒,导致未能对病情准确判断,本案司法鉴定认为答辩人存在过错,答辩人予以认可,但与患者自身疾病也存在一定关系。
患者死亡后,答辩人在48小时内向家属交待尸检事宜,家属表示拒绝尸检并拒绝签字,在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到纠纷调解后,调解员也明确告知家属尸检必要性,家属仍坚持不做尸检、拒绝签字,故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尸检告知义务。答辩人认为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应当按照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主张赔偿项目金额和答辩人的赔偿比例,依法判决。
【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
【鉴定结果】
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介于同等--主要原因程度范围。
【医疗过错】
对案件原因力程度评定考虑因素:
1、孕妇自身存在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的特点,系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
2、孕妇胎儿宫内死亡,对子宫的不良刺激亦是产后出血的不良因素;
3、院方医疗过错;
4、当地医疗水准。
【法院认为】
1、住院预交金9000元,其他医疗费用752元;
2、鉴定费:18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
4、营养费:100元;
5、护理费:240元;
6、住宿费:酌定1000元;
7、交通费:2000元;
8、死亡赔偿金:39532元*20年=790640元;
9、精神抚慰金:50000元;
10、丧葬费:92882元÷12个月×6个月=46441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2022年度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1923元,患者赵某某的被扶养人为其父母和2名未成年子女,其中原告父母共有子女3人,算得被抚养生活费为387306.33元。
12、以上十一项费用共计:1305679.33元。根据被告某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65%,即赔偿费用为1305679.33元*65%=848691.56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共计848691.5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