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刮宫活检病理诊断错误,未能确诊患者的子宫内膜癌

璞玉康康 2024-02-15 06:08:05

【原告陈述】

2020年8月至11月,原告的近亲属单某云因绝经后出血,到被告处多次进行检查治疗(其中11月16日和11月18日被告对患者行宫腔镜检查+诊刮术,病理诊断结果为:“子宫内膜腺体急性炎”)。

被告对患者的综合诊断结果为:“1.绝经后出血;2.子宫肌腺症;3.人乳头瘤病毒感染。”12月8日手术,诊断:“子宫腺肌症、绝经后出血;HPV感染。”12月12日患者从被告处出院,出院诊断为:“1.绝经后出血;2.子宫肌腺症;3.人乳头瘤病毒感染;4.高血压”。

患者的子宫及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后,被告于12月10日做病理检查,检查结论为:“1、子宫内膜样癌(G1)”,直到12月23日被告才通知原告和患者检验结果。

后,患者多次到x大学第三医院、x大学x医院妇产儿童医院进行检查和诊治,确诊为子宫内膜样癌,但因错过治疗期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癌细胞多处转移,进而导致患者多器官衰竭,终医治无效于2021年2月22日在x市x区医院病逝。

【原告认为】

被告作为三级公立专科妇幼保健院,设有专业的妇科肿瘤科和病理科室,具备诊疗子宫内膜样癌的技术水平。但在对患者长达半年的治疗过程中,被告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在患者已显现出子宫内膜癌主要症状的情况下,被告未引起高度重视。未诊断出患者实际所患的子宫内膜样癌。

被告的错误诊断导致患者错过治疗期而病情严重恶化。且损害了患者及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终致患者体内癌细胞多处转移、多器官衰竭而病逝,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对患者的病逝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定结果】

x妇幼医院对被鉴定人单某云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评估不足、未尽注意义务、术式选择欠妥当过错,该过错对被鉴定人单某云疾病的确诊产生一定程度的延误;

但MELF亚型的子宫内膜样癌的侵袭性较高、发展很快、短期内可出现转移,被鉴定人单某云死亡属于自身疾病转归所致,其死亡与医方的过错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为宜。

【医疗过错】

1.诊断性刮宫、活检均有一定的阴性率,MELF亚型的子宫内膜样癌侵袭性较高、发展很快、短期内可出现转移、预后较差;

2.本案中并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故只能通过其病历情况,综合推断死亡原因,但并不是确切的死亡原因;

3.病理组织学诊断是诊断子宫内膜样癌的金标准,对原蜡块儿进行重新检验后才确诊为子宫内膜癌,故鉴定人认为医方对子宫内膜癌的确诊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

【法院认为】

参考鉴定意见和本案情况,本院酌定x妇幼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5%。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庭审质证,审核认定为262657.56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x市x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2657.5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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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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