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洪洞某煤化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6-20 11:31:40
临汾洪洞某煤化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临汾#

洪洞县乾某煤化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365.90万元,税额698.54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1份,金额5394.27万元,税额863.08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从上述信息可知,洪洞县乾某煤化有限公司不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同时也为他人虚开,即虚进虚出。

在虚进虚出情况下,如果属于同一购销业务的,其虚开税额以其中较大的税额计算,不累计计算,即虚开税额为863.0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可能。例如:

1.1.案例:邵某某、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王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邵某某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21户78份,税额5207182.3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3户19份,税额1551103.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某、王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以上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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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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