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临汾#
洪洞县乾某煤化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365.90万元,税额698.54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1份,金额5394.27万元,税额863.08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从上述信息可知,洪洞县乾某煤化有限公司不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同时也为他人虚开,即虚进虚出。
在虚进虚出情况下,如果属于同一购销业务的,其虚开税额以其中较大的税额计算,不累计计算,即虚开税额为863.0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可能。例如:
1.1.案例:邵某某、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王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邵某某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21户78份,税额5207182.3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3户19份,税额1551103.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某、王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以上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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