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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黄山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冷冻饮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糖果制品、方便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豆制品、蜂产品、食糖、糕点、饮料等19大类食品共计204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99批次,不合格4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汪家新村自选商店经营销售的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实测值:5.1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通常酸值越高,食品中的油脂腐败程度越严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及坚果制品》(GB 2760-2014)中规定,花生制品中酸价(KOH)的最大限值为3mg/g。本次抽检的花生米中检测出酸价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企业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有关专家表示,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酸价超标不仅会导致食品产生哈喇味,还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应当避免食用存贮期过长或有哈喇味的食品,比如坚果、瓜子、油条、食用油等。
2.湖北省武汉市汉味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徽州大道东方丽景花园赣徽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经营销售的有点未外婆菜(208克/袋 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220g/kg ,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g/kg);
3.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五城镇新街逛红店超市经营销售的蒜头,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620g/kg ,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在酱腌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量为0.1g/kg。本次抽检的有点未外婆菜、蒜头中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而又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含硫类食品添加剂,也有可能是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有关专家表示,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4.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黄山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徽光分公司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226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牛蛙中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5.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潭齐云大道黄山汇润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新潭店经营销售的芹菜,噻虫胺(实测值:0.05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4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4mg/kg。本次抽检的芹菜中检测出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黄山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要求各县、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安徽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销毁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及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