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术前检查不完善,造成患者的宫颈癌被误诊为宫颈赘生物

璞玉康康 2024-08-14 15:33:39

【原告陈述】

原告翁某香因腹痛及腰骶部胀痛于2017年12月5日入住被告x医院诊治,入院诊断患有:宫颈赘生物、子宫肌瘤、慢性盆腔炎急性发作。被告医院采用药物治疗。2017年12月12日,被告医院主治医生(温某某,科主任)查房;

针对原告病情建议原告及家属考虑接受手术治疗(经腹全子宫切除术)。原告及家属同意后于同月13日接受手术,并于同月22日出院。出院后原告身体一直未恢复,病情反而更加严重。

2018年11月7日,原告到x市x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宫颈癌腺шB期。2019年1月1日,原告到x市s人民医院再次检查,结果仍是阴道残端癌2月。

【原告认为】

本来是普通妇科病却引发至患癌与被告医院实施的经腹全子宫切除术,属被告医院错误诊断、错误实施子宫切除手术的行为,被告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赔偿603517.89元。

【被告x医院辩称】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已尽到了当前医疗的检查义务。病理检查显示原告并无癌变现象;基于检查结果被告医院向原告整理了三种手术方案,并已告知利弊,原告自行选择了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手术。所以,被告医院在本次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诉请无任何事实依据。

【医疗过错】

被告x医院对翁某香的诊疗过错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翁某香伤残评定为七级;后续治疗费为2000.00元;此次损伤误工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认为】

1、原告翁某香所患宫颈腺癌与被告医院实施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手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从被告医院、原告翁某香提供的证据反映出:手术前,被告医院对患者已行阴道镜、宫颈组织活检诊断、告知并获得患者家属同意的事实,已得到双方认可。

但从涉案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分析中反映出: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1、术前评估不足,相关检查不完善、鉴别诊断不完善(颈赘生物需考虑是否存在宫颈癌可能。未行子宫颈细胞学检查、HPV等检查)。

2、手术方式选择欠佳、手术范围不够(术前检查提示宫腔、宫颈均存在病变,手术范围仅切除子宫体部,未行子宫全切),存在过错。该过错对患者自身原发病灶病情进展及对其他组织器官功能影响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宫颈癌系自身原发病灶,医方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宜。

可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完全尽到采取排除该特殊疾病可能性风险的检查义务,且手术前患者不具有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即实施手术,实属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据此,该鉴定意见提供鉴定的住院病历资料来源于医院;

且供鉴定资料已经质证无异,鉴定意见中详细列明了病历资料内容、载明得出鉴定结论的分析说明全过程及理由,足以为本案判断医方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等法律定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3、综合被告医院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素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参与度和患者出院近1年时间,所患特殊疾病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事实,为衡平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利益,本院酌定由被告医院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2020年1月25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95501.00元(477505.34元×20%)。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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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an 3
    2024-08-16 10:23

    未完全尽到采取排除该特殊疾病可能性风险的检查义务!看到了吗,要完全排除,就是要100%排除!检查100遍也不能做到100%排除!就像没有100%的纯金一样!只有尽可能全身大检查,把风险降到最低!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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