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种植牙手术后投诉口腔诊所,卫健委展开调查后作出回复

璞玉康康 2024-04-03 05:03:40

一、基本案情

被告x区卫健委2019年7月17日接到市卫健委交办的原告彭某富对x口腔的投诉举报件,同年7月22日对原告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至该机构种植4颗牙,但李某某医生实施的手术全部失败。后原告要求x口腔复印全部病历,x口腔只给原告部分病历。

法律法规对实施复杂种植牙手术的医院和医生有资质要求,x口腔宣称可进行此类手术。原告要求:1.吊销其许可证及相关医生注册医师资格;2.承担因种植牙手术致原告身心损害责任;3.书面告知查处结果。

现场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x口腔的核准诊疗科目包括口腔种植专业等,医生李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口腔种植I类继续教育学分共40分的培训证明等。上述医师执业证书载明李某某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执业地点为x口腔,现场在x口腔外未查见其对外发布医疗广告。后续调查中,被告询问了原告、x口腔代理人经理何某诚及李某某;

x口腔向被告提交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原告病历、患者投诉意见登记表、接待原告的影像资料,以及李某某的口腔医学专业的中级资格证书、口腔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培训证明等材料。被告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答复。

二、原告观点

原告因在网上看到x口腔的广告称其为三级甲等医院可进行种植牙手术而于2018年7月16日至其处种植4颗牙,但手术全部失败,身心健康损害。原告发现x口腔用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缺少执业医生,涉嫌非法行医,遂于2019年7月8日向被告投诉。

要求查处x口腔,但被告以事属医疗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当日向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邮寄投诉材料。被告在至今未告知是否受理原告投诉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20日以被诉回复答复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外科手术分级制度管理》等规定,被告未履行对x口腔的监督查处职责。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x区卫健委辩称

收到市卫健委交办件后,终作出被诉回复答复原告,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四、庭审意见

被告具有对其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被告调查中对x口腔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询问了原告、李某某及x口腔代理人,收集了x口腔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李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培训证明,以及原告病历等证据材料。

被告的调查材料表明,x口腔及李某某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所规定的开展包括复杂种植技术在内的口腔种植技术的基本要求,对原告反映的x口腔向其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不完整问题,x口腔及李某某均予以否认且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原告反映的网络广告监督管理问题,其身心受损承担责任属于医疗纠纷,原告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加以主张。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作出被诉答复回复原告,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富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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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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