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术前未及时行相关检查,导致患者的恶性肿瘤未及时诊治

璞玉康康 2024-04-04 11:20:49

【原告陈述】

2017年7月21日王某霞(女,1973年8月6日出生,)因下腹痛、右腿痛在当地医院超声显示“附件囊肿、子宫肌瘤”到被告处住院作进一步治疗。同年7月23日被告所做的“CT”报告单诊断意见明确显示王某霞“右侧附件区厚壁囊性占位性病变;肿瘤可能,建议MRI检查”。

但被告医生即行手术。在王某霞CT已经明显看出是右侧附件区囊性占位性病变有肿瘤可能的情况下,出院记录竟然没有肿瘤的诊断。王某霞出院后仍有下腹刺痛感,后我们又三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生仅告知“右侧就是一包水,穿刺抽出来就没事了”。

于9月30日被告医生给做了穿刺抽出积液,医生说过段时间就没事了,并给开方拿了药。王某霞吃着被告医生开的药,仍感下腹部疼痛。同年10月10经Q医院检查终确诊为盆腔右侧“低分化鳞状细胞癌”。王某霞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

由于被告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使本早该发现、确诊的病情没有发现,由于该医院的误诊继而延误了治疗的时机。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王某霞的医疗过错程度20-40%。

【医疗过错】

1、医院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及查体、辅助检查,做出了初步诊断,经术前检查、术前准备、术前小结及讨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选择腹腔镜手术治疗,以上符合诊疗规范。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医方虽然落实了CT检查,对于CT检查结果,医方在术前的病程记录、术前小结及术前讨论中均未记录CT检查结果,说明医方对于患者的病情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过错。

3、告知。对于CT诊断“右侧附件区厚壁囊性占位性病变:肿瘤可能”并未处理。

4、医方未进行CT或MRI检查(医方在陈述中,2017年9月30日门诊处理:建议行CT或MRI检查,患者拒绝。经核实门诊病历中并未建议患者行CT或MRI检查而拒绝的记载),只是丧失了早期确诊右侧髂窝囊实性占位性病变为恶性肿瘤肌的机会,存在过错。

5、x省x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霞治疗过程中,由于对右盆腔囊实性占位性病变重视程度不够,未及时行相关检查,导致右盆腔恶性肿瘤未及时诊断,致使王某霞恶性肿瘤未得到早期有效的治疗,致使被鉴定人王某霞的生命周期缩短,失去了生存的机会。

6、由于王某霞患有低分化鳞状细胞癌,医方的过错只是未及时延缓转归的进程。

【法院认为】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4071.39元,被告应赔偿361221.42元(1204071.39元×3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1221.4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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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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