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19年11月28日二原告经患者王某某婶母史某某介绍到被告x县第三人民医院疼痛科给女儿进行治疗,去治疗之前,史某某向段某某诉说王某某的病情,段某某讲这是完全可以治疗的;二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带领女儿王某某到x县第三人民医院疼痛科找到段某某。
二原告详细说明了女儿之前的病情和服用的药物,王某某在九年前患上颅内鞍区生殖细胞瘤,手术后王某某一直口服几种激素药,替代垂体分泌;王某某肥胖并有左脚轻微足外翻,其它都还好,但是这2年间无缘无故不顺心就易激惹发脾气。
段某某让王某某当天把服了八年的氢化可的松和弥凝立马停下。王某某在x县第三人民医院疼痛科一共住了十余天,基本上每天就是针刺头部和针刺胸腹部和腰部等,到治疗转天,因没吃弥凝,王某某尿量开始减少,就出现乏力和食欲减退,去治疗室就要人扶着搀着。
再后来双腿就软的抬着去。进而病情一天不如一天伴发热和中耳炎,段某某又配合上静滴臭口厚面氧,喝臭氧水和肛门注射臭氧,治疗七八天时王某某就开始下不了床,腿严重酸疼无力,并逐渐昏睡,呼吸急促。
2019年12月9号,段某某科室好几个医生、护士帮二原告把王某某送到x市立医院ICU,后二原告又从x市立医院转去x市x医院,在xx医院王某某终确诊为急性肾衰竭、横纹肌溶解症、垂体危象、尿崩症、腺垂体功能减退症等。
【原告认为】
二原告多次给段某某打电话要求解决此事,段某某一味都是逃避。因为段某某的错误治疗,导致王某某之后多次住院治疗,终没有挽救王某某的生命,王某某于2021年3月17日在x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被告x省x县第三人民医院、被告段某某为了不承担责任,拒不提供王某某的病例。
【被告段某某辩称】
患者10年来在x市x医院和x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各种诊断报告及北京颅内鞍区生殖细胞瘤切除术出院记录,足见其病情复杂,各种并发症严重,我本人婉拒其住院治疗,原告苦苦哀求才同意门诊观察治疗,给予针灸,来调理其暴躁情绪,经过2-3日治疗,情绪趋于平缓。
患者母亲见其调理效果明显,患者母亲诉苦其8年间由于长期服用激素,导致卵巢子宫等泌尿生殖器官停止发育;患者父母均是医生且进行全科医疗20余年,患者母亲想通过慢性调理看能不能停用全部或部分激素来促进卵巢和子宫的发育。
后原告以进行各种媒体和各种行政部门曝光和举报,对本人和三院领导及医护人员恫吓、勒索高额赔偿,原告在微博、百度、爱奇艺等媒体曝光造谣,私自编撰各种不符合事实情节,进行大肆攻击和宣传,并不停的向xx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事发3年后,原告诉说其女儿在2021年3月17日在x县人民医院死亡,患者3年后死亡和3年前的针灸调理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x县第三人民医院辩称】
目前原告也没有就二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何种过错以及过错与原告女儿死亡是否具有何种因果关系作出司法鉴定,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
本案中,患者虽然系其婶母介绍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应当依照相关医疗卫生管理规定,为患者办理挂号、住院等手续,撰写门诊治疗记录;被告没有依照管理规定办理挂号、住院等手续,没有撰写门诊病历推定被告存在过错,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患者在被告处治疗病情恶化,后转院至x市x医院治疗好转出院,期间的医疗花费应当由被告x县第三人民医院承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某某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实施民事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x县第三人民医院承担。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判决,由被告x县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61280.1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