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昆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公布了新版的《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是自2008年昆明市颁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来,再次制订有关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的规范文件。
2008年7月开始实施的《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其实在2019年就被废止,因为相关管理内容早已被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涵盖,所以从2012年7月开始,昆明市处置闲置土地时执行的其实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既然国家已经有了相关法规,昆明市为什么又在时隔15年之后,再次公布《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呢?
云南房网仔细对照了一下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发现绝大多数条文其实大同小异,当然这也很正常,毕竟地方规章不能与国家相关法规相抵触,但昆明市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有新内容。昆明市之所以再次出台地方性的闲置土地规范文件,应该也是因为在闲置土地处置的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
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10年前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遇到了新情况
总的来说,在如何认定闲置土地,以及闲置土地如何处置方面,昆明市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法规完全一致,认定闲置土地只要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要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么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而处置办法则规定,如果土地闲置属于企业原因,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新出台的《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增添的内容主要有两处:
一是明确了闲置土地使用费征缴后的分配原则。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呈贡区依法征缴的土地闲置费,在缴入市级财政后按照市区两级4:6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他县(市)区的的土地闲置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谁处置谁收缴,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昆明市闲置土地众多,但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寥寥无几
二是对于应当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如果土地已被司法查封,则“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主动协助司法机关理顺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在解封后加快处置。对确因处于司法查封状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暂不纳入考核。”
这两处内容中最关键的是第二条,因为当前昆明不少闲置土地其实都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对于这种土地,土地闲置费其实无从征缴,如果无偿收回又由于被法院查封而无法执行,201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这种情况并没有涉及。新出台的《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虽然有了相关内容,但看上去也没有解决办法,因为《办法》要求在解封后加快处置,可是这种地块要想解封极其困难,许多甚至还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破产清算,解封难度极大而且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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