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阳泉#
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阳泉市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阳泉市顺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47份,金额13504.98万元,税额1910.9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0份,金额8865.40万元,税额1152.50万元。
2.山西聚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258.03万元,税额43.87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40.17万元,税额159.83万元。
3.盂县博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345.72万元,税额44.94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398.36万元,税额50.52万元。
上述3家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责任人员将要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适用的量刑档次分别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阳泉市顺某实业有限公司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同一购销名义的,仅以其中数额较大的数额认定为虚开税额,也即以税额1910.90万元来认定,而不是合并计算。
但是,即使不合并计算,其虚开税额也超过了500万元,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其责任人员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持某C公司公章与某B公司签订了5份购货合同,同时持某D经销处、某E公司、某F公司、某G公司、某I公司的公章与某B公司共签订5份购销合同,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侯某后又将某C公司为某B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到某B公司,某B公司将该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到应县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进项税的认证抵扣,共抵扣税额2696571.65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虚开税款尚未缴纳,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注:原税额巨大标准为250万元以上)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阳泉A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961519.11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葛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业务主管,负责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阳泉A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后已及时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没有犯罪故意,该票系善意取得一节,因被告单位通过其业务主管葛某某经办取得的该专用发票,葛某某实施的该行为即代表被告单位,且该票通过税务机关用以抵扣税款后利益归于被告单位,虽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单位善意取得该票的可能,也不影响被告单位构成犯罪的事实认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阳泉A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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