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江苏公布16批不合格食品,含盐水鸭、沃柑、百合、翅尖

聚集食安全 2024-05-06 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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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食品、豆制品、调味品、糕点、饮料等13大类食品共计733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717批次,不合格16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江苏省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周爱娣水果批发部经营销售的砀山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0.3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梨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本次抽检的砀山梨中检测出高效氯氰菊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了控制病情且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有关专家表示,氯氟氰菊酯属于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食品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可能会刺激肠胃,引起腹泻、呕吐,严重的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2.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街道徐村村娇姐快餐店经营使用的餐具-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16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梁溪路无锡滨湖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灶想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15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本次抽检的餐具中检测出违禁物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更确切地说它是由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引发的一种皮肤病。

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华东国际商业城三号地块嘉豪副食品批发商行经营销售的五香花生米(计量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80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0g/100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坚果、花生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50g/100g。本次抽检的五香花生米中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劣质原料进行生产;或是企业的生产工艺不达标,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或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油脂氧化,食品中的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5.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泰山路万达广场无锡长申商贸有限公司高新万达店经营销售的鲜百合,镉(以Cd计,实测值:0.5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镉(以Cd计)在百合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鲜百合中检测出镉(以Cd计)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长在重金属富集的环境中所致。有关专家表示,由于镉排泄缓慢,人体通过食物摄入镉之后,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就曾发生因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

6.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北路庄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餐具-大碗,大肠菌群(实测值:检出/5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7.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杜娟饭庄经营使用的餐具-白碗,大肠菌群(实测值:检出/5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本次抽检的大碗、白碗等餐饮具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大肠菌群的原因,一般是由于餐饮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消毒剂的浓度不足、消毒的温度设置过低、消毒的时间不足等等,也可能是由于消毒后,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所导致。

8.江苏省琪又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金鹏大道苏果世豪大厦龙淮超市经营销售的海苔肉松卷(散装称重),菌落总数(实测值:2.0×10⁴,2.4×10⁴,2.6×10⁴,2.5×10⁴,2.9×10⁴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⁴,M=10⁵CFU/g);

9.江苏省南京市尚高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御贡坊食品厂生产、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街道吴侯街崇文金城前刘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古朝盐水鸭(800克/袋),菌落总数(实测值:1.8×10⁶,7.6×10⁵,<10,<10,2.6×10⁵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M=1000CFU/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的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糕点》(GB 2726-2016)中规定,糕点、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本次抽检的海苔肉松卷、古朝盐水鸭中检测出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总数较高,杀菌工艺未达到要求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10.江苏省盐城市东台经济开发区天星农贸市场许金发经营销售的沃柑,苯醚甲环唑(实测值:0.3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醚甲环唑,属于三唑类杀菌剂,广泛应用于果树、蔬菜等作物,有效防治黑星病,赤霉病等,属低毒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苯醚甲环唑在柑、桔、橘、芒果等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本次抽检的沃柑中检测出苯醚甲环唑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该农药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苯醚甲环唑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

11.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姚桥镇仲家村天之源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醉爱我天然饮用泉水(315ml/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3,2,3,3,2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醉爱我天然饮用泉水中检测出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工作人员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有关专家表示,如果桶装水的消费周期较长,营养要求较低的铜绿假单胞菌可生长繁殖,可能会引起味道、气味和浊度的改变。铜绿假单胞菌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

12.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中路与花园街东北角常州长虹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豆王(散装称重 菜豆),噻虫胺(实测值:0.04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均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本次抽检的豆王(菜豆)中检测出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3.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堂子居委会城西二期致远冷冻制品经营部销售的鸡翅尖(1kg/袋),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1.33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曾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用兽药,在动物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鸡翅尖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呋喃西林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有关专家表示,长期大量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

14.江苏省徐州市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肉食市场田巷食品经销部销售的草鸡蛋,恩诺沙星(实测值:264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家禽的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μg/kg。本次抽检的草鸡蛋中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15.江苏省淮安市乐士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三星社区新民巷嘉佰盛超市经营销售的盐汽水饮料(600毫升/瓶 柠檬味),二氧化碳气容量(实测值:1.24倍,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5倍);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碳气容量,是评价碳酸饮料质量的重要理化指标,其高低影响产品风味,充足的二氧化碳气容量能使碳酸饮料具有爽口感。二氧化碳气容量不合格会影响碳酸饮料的口感。《碳酸饮料(汽水)》(GB/T 10792-2008)中规定,碳酸饮料中二氧化碳气容量(20℃)应不低于1.5倍。本次抽检的盐汽水饮料中检测出二氧化碳气容量比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过程中设备性能出现问题所致。

16.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圩农贸市场李潮明经营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0.93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咪鲜胺,又叫咪鲜胺锰络合物,由咪鲜胺与氯化锰复合而成,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对多种作物由子囊菌和半知菌引起的病害具有明显的防效,也可以与大多数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混用,均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对大田作物、水果蔬菜、草皮及观赏植物上的多种病害具有治疗和铲除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在山药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有关专家表示,咪鲜胺一般只对皮肤、眼有刺激症状,食品中少量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咪鲜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督促各市、县(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相关防控措施与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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