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宣布“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但咱们别真的以为他是以儒治国。事实上,当大一统王朝框架建立后,我国封建时代有且只有一种治国方式:通过律法体系、进行系统性的管理,也就是法治。
而所谓的独尊儒术,实际上不过是实际上不过是“阳儒阴法”——一种调剂、纠偏和安抚手段,类似于给一个坚硬的物件裹上柔软的包装,本质上不会有丝毫改变。
至于许多人推崇的无为而治,则带有明显的“无奈”性质,除了休养生息时期不得已而为之,更多时候只是存在于人们的理想、憧憬之中。
想要弄明白汉朝到底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儒治国,可以参看《汉书·刑法志》。通过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上古直至西汉末期,我国古代的律法是如何逐渐由简至繁、成为维系政权运行的基本支柱。
但古代社会逐步走向法治,其实并不是某些人刻意为之,而是历史的自然选择,就像咱们中学课本讲的那样: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道家提倡的无为而治的极端境界: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也许仅存在于原始社会,但这并不是那时的人们淳朴无私,只是生产水平有限、交通能力不足造成的。
在物质极端匮乏的时代,人们顶多只能以小规模的部族为单位勉强生存;每个人竭尽全力,尚且难以对抗残酷的大自然,至于违法犯罪、阶级剥削,以及各部落之间的联络,既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那时的人类社会,自然是不需要什么法规的。
在近似于传说的三皇五帝时期,是以德治国的典范。但在实际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部落的扩张、吞并、融合逐渐成为常态,所以才有尧舜流放共工、放逐欢、驱逐三苗、诛杀鲧等标志性事件,也就是通过暴力手段促使人们归在顺于自己的麾下。
至于以礼教治国的周朝,同样离不开系统的律法,所有的军制、税赋、户籍管理、分封体系,都在这一时期得到系统的建立、完备;所谓的礼教,是建立在等级分明、尊卑有序的基础之上,任何僭越都会遭到严惩,这本质上就是法治。
春秋战国时期,更是出现了谁推行法治、谁强大的规律。
“周道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齐桓公成为春秋首霸,靠的是管仲;而而管仲成功的撒手锏,就是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改革。他被后世视为法家先驱,充分证明了法治的强大威力。
后来的晋文公,同样依靠类似的做法获得成功。
到了战国阶段,魏国李悝编制《法经》,实行新税法;吴起以奖惩、纪律打造起魏武卒。在这些冰冷规章制度的驱使下,魏国一度称雄战国半个世纪。
接下来,吴起前往楚国主持变法,楚国强大;申不害变法,韩国在十几年中免遭侵扰;而商鞅在秦国推行战国时期最为彻底的法家变革,则造就了足以彻底终结贵族政治、开创大一统时代的秦帝国。
法治逐渐占据社会管理的主角,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不断发展的生产技术,为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提供了可能,阶级分化产生,剥削出现;交通条件的发达,为不同区域的交流、兼并提供了客观条件。多种因素的作用下,社会组织的规模逐代快速增长;而要实现有效管理、调集资源与对手竞争,都需要日渐严密的法律制度来实现。
时代的车轮来到了秦朝。如何对辽阔的疆域实现直接管理,秦朝为后世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样板:变分封制为郡县制、统一文字......一系列促进大一统的举措,无疑是古代历史的跨越性变革。而保证这些制度落实的,就是被后世诟病的严刑峻法。
而秦朝之所以二世而亡,原因并不在于法治本身。其一,统治者过于迷信法律的效力,甚至强化到凌驾于基本的人性之上;其二,个人的私欲主宰了法制,让制度变成了个人的武器,法规失去了公正性。
所谓物极必反,秦朝的崩溃,导致狼烟遍地、兵祸横行,基本的社会秩序荡然无存,老百姓命如草芥、朝不保夕。在这种情况下,活下来成了最大的任务,秦朝设立的律法条文压根没人遵守。
因此,入关后的刘邦根据这一现实,发布了一条简单明了而又满足人们最大需求的命令:“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约法三章”,这也许是历史上最粗暴直接的法律条文,但却收到了奇效,饱受苛政压迫的关中百姓对刘邦感恩戴德,成了他问鼎天下的坚实后盾。
汉朝正式建立后,刘邦的控制区域暴增,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日趋繁杂,“约法三章”显然跟不上现实的需求,于是相国萧何便与时俱进,制订了《汉律九章》。其中前六篇延续自秦律,往上溯源的话则起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是适应新形势新增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定。
接下来,孝惠帝、吕后、文帝、景帝四任统治者期间,汉朝的主要任务是休养生息、简政养民,律法的变动极少;同时,基于鼓励民间恢复生产力的考虑,历任执政官员大多信奉黄老之道、拱手而治,出现了历史上少见的“无为而治”阶段。
然而,这并不代表法治的消失。经济、民生方面的宽柔,并不耽误践行源自秦朝的严刑峻法。汉初法律仍旧严格,形形色色的肉刑让人闻之色变,文帝时期有名的“缇萦救父”事件佐证了这一事实。
到了汉武帝即位后,数十年的文景之治,让社会经济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国家及民间财富的暴增,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同时,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推行了涉及所有领域的改革,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在这种大前提下,当初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不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社会,甚至出现了“奸轨不胜”的局面。因此,汉武帝命令赵禹、张汤修订法令。
最终,当时的汉朝律令增加到了三百五十九章,几乎是汉初的40倍;其中,与死罪相关的条文多达四百零九条,具体罪名有一千八百八十二个之多......
一般而言,如果律法条文太过于繁杂,就会在具体律例的引用、解释阶段存在极大的操作空间。用今天的概念来说,就是自由量裁权过大,借着法律之名徇私舞弊的情况日益严重。
我们要注意,以上情况,是汉武帝倡导“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后发生的。
一方面,那时的儒家六经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并不完全相同,充分掺杂道、法、阴阳等学派的思想;
另一方面,独尊儒术,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神化专制王权,借用传统的宗法制,来缓解高度集中的政治与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以伦理道德教化的方式来辅助处理社会问题。
因此,汉武帝时期的独尊儒术、严刑峻法其实并不矛盾,它们是统治手段的两个层面,前者是表、后者是里,尊儒是为了缓冲刑罚的残酷形象,给国家治理披上一层温和的外衣。
当然了,这一时期的繁琐法律条文、令人闻风色变的酷吏团体,也给西汉的政治带来了不少弊病。汉宣帝在位期间,曾经设立了一个名为“廷平”的监督职位,但也只是治标而已;
随后的汉元帝、汉成帝即位后,有感于积重难返的痼疾,先后下诏要求大幅修改律令,以安定百姓、稳定社会;但执行官员阳奉阴违、避重就轻,大多删除一些无关痛痒、细枝末节加以应付;而在事实上却越发恶化,汉成帝时期的死刑罪名已经达到了上千条,是汉武帝时期的两倍之多。
综上可见,即使在先后崇尚无为而治、独尊儒术的西汉时期,封建大一统王朝的国家管理其实没有任何争议,只有简单粗暴的一大核心思想:刑罚治国。刘邦“约法三章”,并非出于仁爱;文景无为而治,也并非源自信奉道家;汉武帝一边独尊儒术、一边严刑峻法,当然不是精神分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王朝的律法也要适应具体的社会基础,只能不断地调整。当然了,在具体效果上,并非随时令人满意。
外儒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