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导致甲状腺次全切术后又行根治术

璞玉康康 2024-07-04 16:43:40

【认定事实】

1、2022年3月14日,原告因发现右侧颈部(肿块)2周入住某某医院,入院诊断胸骨后甲状腺囊肿。同年3月15日超声描述甲状腺右叶内见两个囊实性团块,较大33×40mm,甲状腺左叶上段见一个低回声结节,大小12×16mm;

提示:甲状腺左叶上段实性结节伴钙化(TI-RADS5类,考虑MT);左侧颈部III区及IV区多发实性结节伴液化(考虑MT转移);甲状腺双叶囊实性结节及团块(TI-RADS3类)。

同年3月16日,原告行右侧胸骨下甲状腺切除术,术中标本送冰冻示(右甲状腺及峡部)甲状腺肿伴囊性变,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嗣后又多次复诊。

2、2022年6月21日,原告因甲状腺术后3月余至x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查超声提示左甲入喉处实质占位(TI-RADS:4C);左VI区淋巴结(M可疑);左侧侧颈部囊性及实质占位(M可能);右侧颈部实质结节。

甲状腺CT示右甲状腺术后改变,左甲状腺下极占位,MT可能;双侧颈部、左锁骨区强化淋巴结,另左颈部、左锁骨区囊性灶,M待排。同年7月4日,原告入住x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经行左甲状腺癌改良根治术治疗后,于7月13日出院。

3、嗣后,原告又多次在该院及某医院、大学附属x医院复诊,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17,079.64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39,848.58元)。

【原告认为】

原告沈某于2022年3月14日因发现右侧颈部肿块2周入住某某医院,于同年3月16日在全麻下行右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原告出院后一个月左右,发现颈部继发肿大伴疼痛,认为手术刺激癌细胞所致。

后于6月份至x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医,诊断为左甲状腺癌,才发现某某医院于3月15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已经提示相关癌症指标,但某某医院医生不告知不处理,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30,381.22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认可医方承担对等责任的鉴定结论,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部分赔偿项目有异议。

【鉴定结果】

原告沈某,男,1956年6月3日生。某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手术方式选择欠合理的过错,与患者二次手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为二次手术,构成四级医疗损害,无对应伤残等级。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

1、患者术前超声描述右侧甲状腺结节直径33×40mm,左侧结节大小12×16mm;提示甲状腺左叶上段实性结节伴钙化(TI-RADS5类,考虑MT);左侧颈部III区及IV区多发实性结节伴液化(考虑MT转移);甲状腺双叶囊实性结节及团块(TI-RADS3类)。

2、根据《内科学第9版》:甲状腺结节对临床高度疑似恶性或FNAC(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确定为可疑恶性或恶性的结节,需进行手术治疗;结节出现压迫症状,尤其是胸骨后或纵膈内甲状腺肿引起压迫症状时也应手术治疗。

根据《外科学第9版》:对甲状腺可疑结节的手术,一般选择腺叶及峡部切除,并作快速病理检查。患者有手术指征,患者本人签署右侧甲状腺切除术的知情同意书。

3、医方术前讨论记录中描述患者“只行甲状腺右叶切除术”的意愿,但知情同意书上未见患者签字,且未提及左甲状腺问题。医方与患者沟通欠充分、手术方式选择欠合理,与患者二次手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4、患者左侧甲状腺癌延迟手术治疗3月余,医方未充分沟通、手术方式选择欠合理,与患者二次手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5、患者第一次术前超声提示存在淋巴结转移可能,临床分期为cT1N1M0。三个月后二次手术治疗,甲状腺癌分期pT1N1M0,未见病理进展,无病情恶化依据。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27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沈某29,485.1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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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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