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夫妻作为人伦关系中的基础十分受人重视,因此在古代一对夫妇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难度极大。
再加上古代男尊女卑的文化背景,女子想要与丈夫离婚更是难上加难,虽然在史籍中也有双方和平离婚,也就是“和离”的案例,但更多的还是男方主导的“出妻”。
在这两种形式之外,还有一种被动离婚的形式叫做“义绝”,如果发生这种情形,就算双方不想解除婚姻,也会遭到官方的反对。
违反者还会受到处罚,那么究竟什么情况夫妻双方会被认定为“义绝”,相关法令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呢?
义是中国文化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其在不同的情景下有着多样的解释,但整体而言其代表着人在不同社会关系中应尽的道德义务。
夫妻关系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认定的“伦常之始”,自然也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一旦夫妻中有一方的行为逾越了道德的底线,那么就会被认为夫妻之间恩断义绝,夫妻关系自然也就终止了。
▲古代婚礼
和出妻与和离不同,义绝更多地被运用在其他案件的关系判定中,且在唐代之前,其并不被局限于夫妻关系,比如在《通典》中,就记载了汉景帝时期发生的一件事情。
当时一位男子的父亲被继母所害,男子成年后杀死了继母为父亲报仇,有官员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不是复仇且违背了人伦道德,理应处以极刑,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这件事最终被上报给景帝裁决。
▲《通典》
当时还是太子的刘彻和景帝一同听取了官员的汇报,汉景帝便先征求了他的意见,刘彻表示之前此人的继母杀害其父时。
她和继子便已经“义绝”了,两人的关系也不能以母子看待,因此如今他杀害继母也并非违背人伦,应按照普通的杀人罪处理。
▲少年汉武帝剧照
这个故事被记录下来是为了说明汉武帝的聪慧,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汉代人对于义绝这一概念的理解。
既然母子关系可以因此解除,夫妻关系自然也不例外,而当时人们对于夫妻恩义断绝的判断标准还比较严苛,班固在他的《白虎通德论》里是这么记载的:
“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
可见在汉代的时候,只有丈夫杀害了妻子的父母之后,才能被认定为义绝,但这样的情况显然并不多见,因此在汉代之前,夫妻以义绝断绝关系的例子非常有限。
▲班固剧照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夫妻义绝的概念逐渐被放宽,比如西晋时期有人在不知发妻生死的情况下另娶他人。
对于其原配夫人就被认定为“义绝”,但当时并没有法律出台严格的判断标准,因此义绝的概念并没有固定下来。
直到唐代重新统一中国之后,中央政府才有了重新制定详细法令的社会基础,《唐律疏议》也成为如今历史最久远的法令典籍。
▲《唐律疏议》书影
在这部著作中,第一次给出了关于夫妻义绝的严格判断标准,当时一共有七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义绝”:
“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管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鳃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这七种情形无一例外都是违背了基本的伦理道德的,因此将其作为义绝的标准并没有什么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制定的这些理由中,除了之后两条,大多是夫妻做出了对对方家族不利的事情,这也体现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政治下家族文化兴盛的特点。
▲古代夫妻
除了注重保障家族利益之外,唐代的义绝判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婚姻中女性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男性只有杀害后者殴打女方近亲才会被判义绝,而女性只要有辱骂或者伤害男方家属的行为,就会被判处义绝。
▲古代夫妻生活
之后宋代延续了唐代的法律框架,在法律条文中也对义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除了继承唐代的几个评判标准之外。
宋代还新加入了一条规定,如果男方或者男方家属逼迫女方成为娼妓的话,那么也会被判断为义绝,这显然是对于女性的一种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唐宋两朝都规定在发生夫妻义绝情形后,夫妻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的话会被处罚,但义绝与否是需要官方认证的,如果他们没有上报官方那么两者便依然是夫妻。
▲宋代婚礼图
当然这种情况也有特例,比如在《梦溪笔谈》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当时寿州有一位男子杀死了妻子的父母兄弟等多位亲属,被收监后地方官认为其罪行深重,其亲属应该被连坐处罚。
但在案件发生的时候,他和妻子还没有被认定为“义绝”,因此其妻子也在连坐的范围之内,其上级部门的官员看到卷宗后将其驳回。
▲《梦溪笔谈》
表示丈夫做出了如此罪行,他和妻子之间的夫妻之义应自动断绝,虽然这没有得到官方认定,但于情于理也不应让妻子连坐,并表示“泥法而
不明于理,不可以言法也”,这说明在唐宋两代,义绝的判例是存在一定调整空间的。
▲被判处徒刑的犯人
对于已经判定为义绝的夫妇,唐宋两代官府是要求他们必须分开的,如果两人依旧住在一起,那么犯错的一方就会被判处一年的徒刑。
这在当时算是很重的惩罚,而之所以设定如此严苛的法令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
在唐宋之后,义绝便成为了和出妻、和离并列的三种结束婚姻关系的理由之一,历朝历代也都在唐宋模式的基础上对义绝的概念以及相关处理方式作出了改良。
▲元代官员形象
在元代的时候,朝廷出台了一些新的义绝判断标准,其中包括丈夫将妻子卖于他人,或者将其作为驱口送予他人等物化妻子的表。
另外严重的家庭暴力也被认为是义绝的表现,其中不但有人身伤害,强迫妻子刺青也被视作是义绝的表现之一。
▲元代百姓
和唐宋两代相比,元代对于义绝的概念界定更加宽泛,其条款也更加聚焦于夫妻二人之间的关系。
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体系的演变,与此同时在元代新增加的几条规定中,有不少都是保护女方利益的条款,而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忽必烈
在元代义绝的判定依然以官府公文为主,不过和唐宋不同的是,在被判定为义绝之后,如果夫妇依然居住在一起,那么过错方会被打脊杖。
这一惩罚显然比唐宋更轻,这也说明社会对于义绝的容忍度在提升。
▲犯人接受杖刑
元代关于义绝最重要的一点更新在于其适用范围,在唐宋两代,义绝只能用来断绝男方与明媒正娶的妻子之间的关系。
而到了元代,如果男方出现过错,那么其妾室也可以与其结束婚姻关系,这扩大了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是时代进步的又一体现。
明清两朝对于义绝相关法令的改革不多,主要也是添加了新的义绝判定情形,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在清代,入赘妻子家的女婿一旦遭到女方家属的不公正对待。
古代夫妻
他们也是可以断绝婚姻关系的,这一规定的出台显示了清代婚姻模式的多样化,同时也表现出了法律对于这些新群体人士的保护意识。
而且明清时期夫妻在被官府判定为义绝之后,如果是女方犯错,那么男方可以选择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且不用受到额外的处罚。
这一条款的出现说明在明清时期人们开始尊重个人对于婚姻关系的判断,更多的选择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
▲清代新人照片
义绝作为中国古代最独特的结束婚姻关系的方式,其在千年的历史中经历了多次变化,从其变化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观的变化趋势。
在唐宋时期,婚姻关系还是从属于家族关系之下,相较于个人在婚姻中的感受,人们更注重这段关系对于家族利益的影响。
而到了清代的时候,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即使出现义绝的现象,婚姻关系依然有保持的可能。
这代表官方给予了双方一定的婚姻自主权,虽然当时只有男性拥有这种权力,但这是在古代男尊女卑框架下的无奈妥协,并不应受到太多的指责,总体而言还算是一种进步。
另一方面义绝这一概念的提出,也可以让人们明确伦理的底线,可以有效防范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婚姻中受害者的权益,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参考资料:本文部分内容,参考自《通典》,杜佑编,中华书局1988年版;
《梦溪笔谈》,沈括著,2009年中华书局版;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编,中华书局1985年版等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