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益阳#
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益阳有3家木业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木业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沅江市新某木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份,金额3809.53万元,税额495.24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益阳扬某木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3份,金额1990.74万元,税额229.02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沅江市辉某木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金额519.77万元,税额67.57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3家木业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数额较大(税额542513.2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陈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违法所得为330341.32元。......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为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数额较大(税额2161382.63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XXX查证属实,且XXX已抓捕了他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退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夏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被告人夏某某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立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对被告人夏某某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但是,需要注意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如果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会导致法定刑的升格,从而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而上述3家木业公司中,沅江市新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495.24万元,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而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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